关于肖笛同志为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的决定

(2016年12月21日黄冈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共黄冈市委的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肖笛同志为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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