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贾石松同志辞去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6年12月21日黄冈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贾石松同志因工作调动,申请辞去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黄冈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贾石松同志辞去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并报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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