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

(2016年11月25日黄冈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黄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将市区重点棚改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议案》,会议决定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同意市人民政府将黄冈市2016年第一批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宝塔社区曹家畈片区、八一社区原市缫丝厂片区、建新社区夏家湾片区(二期)等12个片区〕、武汉经开区黄冈产业园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新河村、万福社区、蔡吴廖村、唐家渡村等4个片区)以及黄冈市南湖榨舟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分年度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抓好市区重点棚改项目的组织实施,注重项目的规划设计,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的顺利完成。市人民政府要按年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项目建设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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