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公检法联手斩断犯罪链条

蕲春县公检法联手斩断犯罪链条 防止有毒狗肉流向餐桌    

本报讯 (通讯员陈瑶)日前,经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蕲春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使用剧毒物质捕杀犬只并销售的被告人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4年10月起,被告人吕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购置弓弩及含氯化琥珀胆碱成分的毒镖,在蕲春县多地流窜猎杀犬只。随后,他将毒杀的犬只以低价售予摊主游某。游某对犬只进行剥皮、开膛粗加工后,以每公斤4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试图流入餐饮店。   

 同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在吕某驾驶的摩托车内查获作案工具弓弩1把、毒镖5支;次日在游某摊位扣押已加工的毒犬5条。经专业机构鉴定,毒镖及狗肉中均检出氯化琥珀胆碱——该物质为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化学品,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安全。   

案发后,吕某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其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逮捕阶段,吕某依旧咬定自己只卖过鳝鱼给游某。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吕某与游某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游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认定吕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吕某有多次前科,系累犯,具有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对吕某批准逮捕。在铁证面前,吕某自愿认罪认罚,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食品从业者应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禁采购非法渠道原料。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肉食制品时,切勿购买无检疫证明、来源不明的肉制品,尤其要对流动摊贩销售的“低价狗肉”保持警惕。发现可疑肉制品或违法捕杀行为,请立即拨打12315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来源:黄冈日报 作者陈瑤

编辑 瞿慧一 何国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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