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有风险 消费者选择需谨慎

预付式消费有风险 消费者选择需谨慎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美容消费不慎“踩坑”怎么办?日前,麻城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美容店预付费引发的纠纷,法官耐心释法说理,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帮消费者刘女士追回了1.68万元充值款。    

刘女士在外省某市一家美容店做护理时,被新接手店铺的老板林某以“老乡”身份套近乎。林某向她推销“限时福利”——充值1.68万元可赠送高端护理项目,并承诺“月底全额退款”。在“不花钱白送服务”的话术攻势下,刘女士扫码支付了款项,留存了书面协议。   

 然而,退款日到来后,林某却以各种理由拖延。刘女士多方打听才发现,林某因未按约定支付店铺转让费,早已失去店铺经营权。无奈之下,刘女士将林某诉至麻城市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梳理案情,发现林某确实存在资金周转困难,但主观上并非完全拒绝还款。为高效化解矛盾,麻城市法院速裁团队成员曹瑾迅速组织双方进行“背对背”沟通、“面对面”调解。    

对刘女士,着重对其进行情绪安抚,引导其体谅林某的实际困难,给予一定宽限。对林某,法官重点向其说明法律后果,强调若拒不履行将面临强制执行、失信惩戒等风险,督促其诚信履约。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林某分5期偿还全部款项,并承诺如逾期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办法官提醒,近年来,预付消费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广泛应用于商业零售、餐饮娱乐、教育培训、美容美发、体育健身等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便利支付、促进消费、繁荣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也伴随着虚假宣传、诱导办卡、存费跑路、霸王条款等风险和问题。消费者需警惕“高额返利”“限时优惠”等营销话术。签订合同时务必留存书面证据,明确退款条件,遇到纠纷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    

 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第一款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 

 来源:黄冈日报 

作者  麻城市人民法院 陈佳慧 整理

编辑 瞿慧一 何国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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