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娱乐、健身活动能参加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模拟案例】

 

某乡党委书记邹某、办公室主任赖某某、环保站站长温某某等人,2014年先后3次在KTV用公款支付娱乐消费共计2339元。

 

【案例分析】

 

何为“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就是指明显超出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整体水平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薪金收入承受能力的各种娱乐、健身活动。从实践看,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大致包括营业性的卡拉OK歌厅、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健身馆、会所、俱乐部、高尔夫球等,只要是超过当地消费水平的娱乐、健身活动,都可视为高消费。

 

 

党员干部参加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依据什么处理?

 

对接受或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纪行为的定性,根据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如果违纪行为发生在2015年12月31日前,适用2003年12月31日颁布的《纪律处分条例》,定性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性质为挥霍浪费错误。

 

如果违纪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适用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第十六条规定:“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除了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违反此规定所用公款应由个人负担。

 

 

【执纪者说】

 

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有了极大的丰富和提高,休闲、娱乐、健身消费的档次出现了高低差异。高消费和各种形式的俱乐部的出现属于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种社会现象。如果党员领导干部用自己的正当收入偶尔参与其中的活动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目前存在着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出于贪图享受、爱慕虚荣,追求所谓“品位”的目的,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影响形成的便利条件,想方设法动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出手之阔绰令人咋舌,这种做法与做派显然不符合党的宗旨,也与自己的身份不相匹配。

 

对此,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工作人员指出,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盯此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通过严肃查处、强化问责、通报曝光,形成持续压力,让那些我行我素、依然故我的人,付出应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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