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案例】
王某,X县志办主任。
2016年4月4日中午,X县志办主任王某违反廉洁纪律,私自驾驶本单位公车携带家人祭祖。
【案例分析】
首先,来看看违规配备使用公车问题有哪些表现形式?
主要有七种表现形式:公车私用;违规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违规私停私放;违规超编制配备公车;违规配备超标车;违规装饰公车;其他违规配备使用公车问题。
2015年7月24日,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湖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改革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那么公车改革后,对公车的配备使用有哪些纪律要求?
《湖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对改革后公车的配备使用提出了“六个不得”的纪律要求:一是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二是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三是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四是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等公务用车;五是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六是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怎么处理呢?
对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纪行为的定性,根据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认定。
(1)违纪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4日之前的,不作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认定,而是根据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况和当时党纪规定作出相应认定。被审查人的相关违纪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4日以后的,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认定。
(2)违纪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4日以后、2015年12月31日前,适用2003年版《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及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定性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性质为挥霍浪费错误。
(3)如果违纪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适用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
对于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以后的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问题,处理依据有哪些?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对应的具体条款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其他有关规定处理。根据违纪行为发生时间,以2016年1月1日为节点,按照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从旧兼从轻”及法规溯及力的规定处理。
(1)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及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有关规定处理。适用各级党政机关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
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分三类分别处理。根据2012年国管局《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工作,有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或者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或者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其他单位车辆,或者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情形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A、公务员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处理。
①第二十三条规定: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②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B、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处理。
①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②第五款: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③第七款: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C、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处理。
①第七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②第八款: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③第二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执纪者说】
“公务用车姓‘公’不姓‘私’,公务用车的配备是因部门职能和工作需要而配备的。实际上,公车配备给了工作岗位,并没有配备给个人。”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工作人员指出,一些领导干部把公车看成个人配备的“专车”,让公车为自己及家人服务,违反了纪律要求。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有规矩意识、纪律意识,始终绷紧这根弦,在使用公务用车时,一定要“公”、“私”分明,切记干私事勿用公车,把纪律挺在前面并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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