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刊登王立兵署名文章:科学运用“四种形态”提升监督执纪水平

编者按:王岐山同志指出,要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四种形态”体现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和反腐败规律的认识进一步深化,符合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提供了实现路径。今年以来,黄冈市各级纪检机关紧跟中央纪委步伐,准确把握、科学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不断的学思践悟中,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取得了一些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日前,湖北省委机关刊物《政策》2016年第九期,刊登了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王立兵署名文章《科学运用“四种形态” 提升监督执纪水平》。现全文转载于下,以飨读者。

 

科学运用“四种形态”提升监督执纪水平

王 立 兵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部署,是管党治党的重大创新,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重要遵循。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必须深刻认识到,运用“四种形态”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化,绝不意味着反腐败到了拐点,绝不意味着惩治腐败力度要减弱,绝不意味着惩治工作要停下来、减轻了、不办了,而是任务更重了、范围更广了、要求更严了、标准更高了,要把握关键、落细落小,推动“四种形态”成为监督执纪主路径,不断提升监督执纪能力水平。

一、运用第一种形态,关键在于咬耳扯袖、红脸出汗

第一种形态指出:“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在这一形态中,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最为关键,它既是一个重要责任,又是一个重要方法,还是一个重要措施。扣住这个关键,我认为有三个方面的重点工作要抓:

一是主体责任要抓实。要让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在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中当主体、担主责、唱主角,尤其是要把红脸出汗、咬耳扯袖列入主体责任清单,作为“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方面、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主体责任报告的重中之重,确保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是制度规范要抓紧。咬耳扯袖、红脸出汗,面对的是整个党员干部队伍,基数大、类型多,要实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常态化,必须抓紧健全完善谈话提醒的规范化制度,坚决防止一谈了之、谈而不核、以谈代查,而是每一次谈话都要形成签字背书的书面材料,进而跟踪问效、督促检查。

三是日常监管要抓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实质上就是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有苗头早提醒、有倾向早处置,防止错误由小变大、由轻变重、由少变多。

二、运用第二种形态,关键在于锱铢必较、动辄则咎

第二种形态指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这里的“大多数”,不是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的“大多数”,而是指因违纪而受到处理的党员干部中的“大多数”,它强调的是一种强烈的纪律意识,要求我们在执行纪律上,必须高举戒尺、抓早抓小,锱铢必较、动辄则咎,决不能抓大放小、重法轻纪,放水养鱼、秋后算账,切实防止党员干部从“破纪”走向“违法”,切实改变我们的党员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不正常状况。敢于锱铢必较,做到动辄则咎,有三个重点问题需要把握好:

一是把握好“轻重”问题。这一形态所说的“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针对的是轻微违纪问题,不是严重违纪问题。这个“轻微”指向的是违纪程度的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不管最终是进行组织处理还是给予纪律处分,都必须基于对党员干部违纪事实的准确把握,进而作出准确的定性量纪,而不是说本来问题已经很严重了,我们无原则、无理由、无标准地放松尺度,给予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二是把握好“快慢”问题。动辄则咎的“辄”字,体现了一个时间概念,强调的是对全体党员的全面监管、对违纪问题的快速反应,意味着对以前没有认真监管、忽视了、放过了的问题,现在都要按照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管起来,这样就会有大量的违纪行为需要通过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的方式,第一时间跟进处置,止恶于初萌、治病于初始,最大限度挽救保护我们的党员干部。

三是把握好“概念”问题。也就是什么是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这两个概念的把握。所谓党纪轻处分,就是《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中的前两种,即警告、严重警告。所谓组织处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组织处理主要有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五种;广义上,较常用的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等。当前,组织处理作为一种与纪律处分贯通使用的执纪手段,既可以在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这些需要我们在工作中深入研究、探索、实践。

三、运用第三种形态,关键在于把握政策、治病救人

第三种形态指出:“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一名党员干部,一旦受到党纪重处分或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往往意味着政治生命的终结。这一形态的运用,是现在比较难以把握,也是最需要深入研究和实践探索的重点。我认为,运用第三种形态,关键是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握政策方针,讲究执纪策略,树立良好的执纪导向。这其中,有两个方面的重点问题值得研究:

一方面,对内涵的把握。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这比较容易理解,就是我们常讲的“三大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这在《条例》中有明确规定,也有配套措施;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操作规范,但从我对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看,主要是指对严重违纪者给予断崖式降级,让其迷途知返、洗心革面,给予机会重建对党的绝对忠诚。

另一方面,对政策的把握。第三种形态不是一种固化状态,而是坚持宽严相济,讲究政策策略,根据具体实际,在一定条件下向第二或第四种形态转化。比如,对问题性质即使比较严重的,如果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向组织坦白交待,认错诚恳、悔错坚决、改错彻底,应该给出路、给政策,视具体情况可以从第三种形态转化为第二种形态去处理。又如,组织对已经严重违纪但并没有违法的,给其机会讲清楚,但当事人不珍惜机会,心存侥幸、欺骗组织,冥顽不化、我行我素,那就必须坚决从严审查,可以从第三种形态转入第四种形态去处理。

四、运用第四种形态,关键在于重拳出击、拔除烂树

第四种形态指出:“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对这一形态的运用,彰显的是党中央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的决心和意志,要求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拔除严重影响政治生态的“烂树”,纯洁党员干部队伍,不断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信号。具体而言,就是要始终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突出“三种人”、“三个后”这个重点,对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对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仍顶风违纪的,坚决予以立案审查,以事实为依据,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准绳,依纪依规、严肃审慎地处理到位,充分发挥对“极极少数”严查重处的震慑作用,着力发挥纪律审查工作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作者系中共黄冈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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