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纪】第18期:酒后驾车,某单位工会主席受双重惩罚

十一长假,亲朋之间小酌几杯自然免不了,然而在乐享假期的背后,我们还是要提醒大家千万不要酒后开车,特别是党员干部,更要做好榜样。

今天这期以案明纪栏目,我们用真实案例告诉大家党员干部酒驾的严重后果!

   

何某,中共党员,现任A县某局下属单位工会主席。

2015年12月11日,何某晚餐喝了少许白酒,因临时有事驾车离家。在其驾车回家途中,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何某血液酒精含量为54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公安机关对何某作出罚款2000元、扣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情况通报该县纪委。2016年2月,A县纪委给予何某党内警告处分。

纪律溯源

本案发生在2015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 “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若酒驾行为发生在2016年,则适用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其他违法行为”的有关规定。

廉政短评

众所周知,酒后驾车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若是醉驾则构成犯罪。党纪严于国法。对于党员干部而言,酒后驾车不仅要接受交通法规的处罚,还将受到党纪条规的严肃处理,这是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做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实现纪法分开的必然之举。

党的纪律规矩对党员的要求比国家法律法规对公民的约束更为严格。本案中的何某,身为党员干部,纪律规矩意识淡薄,放松自我要求,心存侥幸酒驾,不仅逾越了党纪底线,还触犯了交通法规,受到党纪国法双重惩罚,实属苦果自食、咎由自取。必须清醒而深刻地认识到:国家法律法规面前,从来没有法外之人;党的纪律规矩面前,从来没有纪外党员。作为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就要时刻牢记党员身份是自己的第一身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始终恪守党纪条规,时时处处体现共产党员的纪律性、纯洁性、先进性。尤其是在一些诸如酒后驾车、带彩娱乐等容易忽略的生活小节问题上,更要把《准则》《条例》刻印在心,决不能将自我要求退却于国家法律的红线,否则就极易因忘却了纪律而不知不觉逾越了法律,最终受到党纪国法双重惩罚则悔之晚矣。

何某的惨痛教训,再次告诫广大党员干部:党纪严于国法不是一句空话,全面从严治党只会更加严格。当前,正值国庆长假,广大党员干部决不能因放假而放松,反之,必须增强纪律意识,规范言行举止,严守《准则》《条例》,用一名党员的实际行动,着力营造风清气正、健康和谐的节日氛围。

来源:遗爱清风

编辑 陈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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