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纪】第16期:履行主体责任不力,某局长被问责

为进一步加深党员领导干部对履行主体责任的理解,我们第16期的以案明纪栏目延续了上一期的话题:不履行主体责任就要被问责!

 

付某,M市水利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2015年8月,该局原党委书记郑某、原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蔡某因严重违纪接受组织“两规”审查,并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1月,该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河道采砂管理局局长彭某等5人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被查处。

 

同年11月12日,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付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纪律溯源

      此案违纪事实发生在2016年以前,应适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若此案发生在2016年,则适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的规定。

 

 

廉政短评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使命所系。当前,担当主体责任,种好自己的“责任田”,已经成为各级党组织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然而,总有那么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对主体责任仍然认识不清、落实不力,对错误思想和作风放弃了批评和斗争,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疏于教育,疏于管理和监督,放任一些党员、干部滑向腐败深渊。比如本案中的付某,虽然并没有发现其本人有违纪行为,但其所在班子中多名成员违纪违法,身为该局党委副书记、一局之长,付某对此当然难辞其咎,显然存在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对责任范围内的党员干部管理不到位、监督不严格的问题,被严肃追究纪律责任是必然结果。

 

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全市各级党组织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时时刻刻把对主体责任的担当践行于实,管好班子、管好队伍、管好自己,不断深化对主体责任的认知和实践,不断强化对主体责任的担当和落实,不断开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局面,为大力推进“双强双兴”“ 四大行动”提供坚强保证! 

来源:遗爱清风

责任编辑 陈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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