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纪】第6期:党员干部要管住自己的“嘴”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13日,Y县市政工程公司(事业单位)经理鲁某为犒劳辛苦一年的职工,以吃年饭的名义,组织公司职工董某、万某、邓某、方某某、杨某,以及在该公司承包工程的老板石某、李某某、方某某、王某某、陈某某一行到外省某地一酒店聚餐。事后,同去的老板方某某支付进餐费3000元。2016年6月,Y县纪委给予鲁某党内警告处分,责成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董某等5名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处理结果
 
  2016年6月,Y县纪委给予鲁某党内警告处分,责成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董某等5名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纪律溯源
 
  本案发生在于2015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若本案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则适用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有句俗语:“吃人的嘴软,拿人的手短”,这个道理妇孺皆知。可现实之中,一些党员干部却管不住自己的“嘴”,热衷于出席“饭局”,胡喝海吃,不知廉耻。本案中,鲁某身为中共党员、事业单位负责人,只看到公司职工的辛苦付出,却忘了组织对一名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不顾中央的三令五申,公然将党纪党规抛之脑后,带着一帮下属和管理服务对象,大摇大摆赴外省吃喝,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其结果是,接受吃请的公职人员全部受到了相应处理。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通过安排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貌似隐蔽的方式,拉拢腐蚀党员干部,其目的都是为自己谋取私利打开方便之门。对此,我们的党员干部要时刻警醒、警钟长鸣。实践证明,不少党员干部腐化变质,都是从接受他人吃吃喝喝、走走看看这种“小事小节”开始的。
贪欲无止,切莫放纵。党员干部一定要吸取教训,提高警惕,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把党的纪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洁身自好、严格自律,切莫因一时的“贪嘴”而吃下苦果,致使小节铸成大错。
来源:遗爱清风
责任编辑 陈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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