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纪】第5期:汛期工作纪律绝非儿戏

案情介绍      
      
  2016年5月至6月,李某在担任X区党委委员、副主任,分管农业农村等工作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防汛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没有传达上级关于防汛工作的会议精神,未对单位防汛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和督办检查。6月19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对该区汛期值班应急值守情况抽查时,发现当日值班人员熊某、彭某未按照要求值班值守,造成不良影响。
处理意见
  6月29日,X县监察局分别给予李某、熊某、彭某行政警告处分。
纪律溯源

  熊某和彭某在防汛的关键时期,未按要求值班,应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予以处分。

 

  李某不正确履责,应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有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予以处分,鉴于李某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如实坦白违纪事实,积极整改,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节,故在规定的处分档次之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大于天。在汛期坚守岗位、值班应急,招之能战、战之能胜,全力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检验党员干部是否忠诚、能否担当的一场“大考”。在这场“大考”中,绝大多数党员干部都能挺身而出、冲锋在前,但也有极少数党员干部视汛期工作纪律为儿戏,缺乏担当、擅离职守,这是对人民群众极大地不负责。
  有责就要担当,失责必受追究。党员干部是人民的公仆,担当是党员干部的责任。对关键时刻不愿担当、不敢担当的党员干部,必须高悬问责利剑,严肃追责问责。今年5月,市纪委下发了《关于严明防汛抗旱工作纪律的通知》,要求对在防汛工作中擅离职守、失职渎职,违抗命令、临阵退缩,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的,以及对重大险情及苗头性事件瞒报、漏报,不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纪不严则无威,治不严则无效。当前,我市正处于防汛抗灾的特殊时期,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既要走在防汛救灾大军的前面,更要把纪律挺在防汛救灾的前面,对违反防汛救灾工作纪律的人和事,坚决快查快处快通报,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确保防汛救灾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本案李某、熊某、彭某的教训就是深刻的警醒。

来源:遗爱清风

责任编辑 陈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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