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外卖员送餐途中受伤算“工伤”吗?

未签劳动合同,外卖员送餐途中受伤算“工伤”吗?     

每到饭点,外卖员便骑着电动自行车穿梭在大街小巷,但是,如果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否认定为工伤呢?    

日前,浠水县法院成功化解这样一起外卖骑手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案件。在法官的调解下,外卖骑手获10.2万元工伤赔偿。    

2023年5月24日,胡某入职湖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外卖骑手,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6月30日,胡某驾驶电动车在送餐途中不慎摔倒,左侧肋骨骨折。    

人社部门调查后,认定胡某受伤属于工伤。湖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此不服,认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胡某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其接单行为属于自主承揽,公司未对其进行劳动管理,双方是雇佣关系。该公司向浠水县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本案中,其核心争议在于胡某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尽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胡某的工作内容、时间安排及报酬结算方式均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的,劳动关系成立。    

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原则,采取“面对面”沟通、“背靠背”向各方当事人释法明理。一方面向湖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释明法律风险和应尽的企业责任,指出若败诉可能面临工伤赔偿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重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帮胡某分析,如何高效维权。   

 经过几轮沟通协调,湖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并一次性向胡某支付工伤赔偿款共计102000元。   

 法官提醒,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万一发生了争议能够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权利遭受侵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权?法官建议,第一时间留存日常考勤、工作安排、工资发放等相应证据,通过平台企业或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设置的内部沟通渠道、申诉机制等,与企业协商解决有关问题。若调解不成,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劳动者可以向实际工作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也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符合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事项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案例来源:浠水县人民法院,范理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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