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出台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为适应蕲春县城区发展需要,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蕲春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禁鞭范围      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鞭区”):西起蕲河与杏林大道交汇处,沿蕲河东岸(含坝体),至高德畈村高芝路;北起高芝路西端,经李嘴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鹞鹰岩水库大坝、雨松庵脚至麻武连接线管上湾桥;东起管上湾桥经三码河村村级道路至长城驾校,沿老柳界公路至绕城公路交汇处;南起绕城公路东端,至走竹路、杏林大道与蕲河交汇处的围合区域。  

    二、处罚规定      在禁鞭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当事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涉嫌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蕲春网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