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这事,你以为纪委监委不知道?

湖北省宜城市通报5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山东省威海市5名党员干部醉驾被开除党籍、江西省瑞昌市6名干部酒驾被处分……

近段时间,在湖北、黑龙江、山东、湖南、河南等地,屡有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的典型案例被纪委监委通报。他们当中,既包括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农村党员,也有国有企业员工、公立医院医生,处分类型从党内警告到醉驾严重触犯刑律而被开除党籍、公职。

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为什么要受处分?会受到什么处分?

党章规定,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比如“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纪严于国法,党员酒驾触犯了法律,必然也触碰了党纪的红线。

那么为什么对酒驾醉驾的处分,有的是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而有的则要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呢?

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酒后驾驶行为与党员的身份极不相符,影响了党的形象,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党纪处分,但不一定开除党籍。大多数情况下,酒后驾驶行为属于一般违纪,可以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

而醉酒驾驶机动车则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所以,如果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就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监察体制改革后,监督范围扩大到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就包括对公职人员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

酒驾了,是怎么“捅到”纪委监委那里去的?

纪法依据都有了,关键是怎么贯彻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红线。酒驾行为由交警部门查处,纪检监察机关要想准确掌握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等违法情况,就需要与行政执法部门强化协作配合,做好纪法衔接工作。监察法实施后,为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

现在,“揭秘”的时刻到来了:文章开头那位党员张某酒驾,纪委监委是怎么知道的?

原来,张某酒驾的信息录入公安局治安处罚系统后,郫都区纪委监委通过“大数据+监督”平台的数据比对,实时抓取到了这个线索。“大数据+监督”平台集纳了当地39000余名监督对象基本信息,党员干部和监察法规定的6类监督对象都被囊括进来,并且采集了涵盖公安、民政等28个部门、10大类68小类206项共计10万余条监督执纪数据。在这个平台上,有一个“协同反腐”的功能模块,可以实现与各职能部门行政处罚系统的数据导入和抓取。

“各部门实时导入的数据中,一旦有党员、干部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我们都会抓取到。”郫都区纪委监委案管室负责人介绍。公安机关酒驾的行政处罚数据导入平台以后,平台自动对比行政处罚和监督对象数据库,提取出本批次行政处罚数据中的监督对象信息,经与公安机关详细核对无误后,纳入区纪委监委问题线索库,问题线索进入审批、分配流程,转交或指定各镇(街)纪委、各部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处置——张某因酒驾收到的立案决定书,就是这么来的。

平台使用以来,比对发现因酒驾受行政处罚的监督对象达44人,其中机关企事业单位6人,农村党员干部6人,普通党员32人。

其实除了成都,其他地方为掌握党员和公职人员违法情况,也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和执法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

2018年7月9日,湖南省郴州市纪委监委通报了8起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典型案件。事情还得追溯到今年春节,当时,由郴州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交警大队牵头组织,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单位参与,集中对党员、公职人员参赌涉赌、吸毒涉毒、酒驾醉驾等违法违纪问题开展4次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14起。目前,郴州市规定,每半年各单位要对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案件和案件线索定期进行报送、移送。下一步还将出台更完善的实施方法,形成问题线索专人负责、定期移送、定期报送等运行机制。

其实,纪委监委对酒驾等违法行为的“不放过”,是对党员和公职人员的爱护。郫都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说:“我们发现农村地区党员酒驾占比较大,就及时向各街道提出监察建议书,督促开展针对农村党员的纪法教育,提升他们的遵纪守法意识,更好保护群众和他们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

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们,要尽快习惯在严密的监督下,清清爽爽、规规矩矩地工作和生活。

延伸阅读:被照顾?不可能!党员干部酒驾必然受到严肃处理

近期,全国多地纪委监委通报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违纪违法案例。这些党员干部中既有机关工作人员,也有国有企业员工、农村党员。

“我也是执法局的,大家都是自己人。”2020年9月6日,海南省定安县交警开展酒驾“百日安全行动”。某市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欧某在被查时,竟拿出工作证为自己说情。执法人员未予理会,继续按程序处理。经现场酒精测试,欧某每100毫升血液里被测出含有211毫克酒精,涉嫌醉酒驾车。

2020年4月4日,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政法委副书记潘某国在酒驾途中,逆行撞上车辆,致3人当场死亡,1人送医后死亡。潘某国驾车肇事后,还隐匿事实,让同车人闫某华顶罪。5月13日,潘某国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酒驾醉驾后果严重,但为什么还有少数党员干部明知故犯?北京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分析,这与他们的侥幸心理和特权思想有关。“个别党员干部认为自己运气好,不会被抓到,即便被查到了,也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摆平’这件事。这体现了他们日常作风的骄横和对党纪国法的漠视。”

事实上,党员身份不是护身符,党员干部酒驾醉驾,不仅不会被“照顾”,反而会受到更严肃的处理。以浙江省为例,据记者统计,在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2020年1月至今通报的酒驾醉驾典型案例中,超过半数党员干部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酒驾醉驾反映的不仅是作风问题,更是纪律问题,我们对党员干部的酒驾醉驾问题,一直以来坚持刚性执纪,严肃查处。”浙江省杭州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人张刚表示。

有观点认为,涉事党员干部受到法律惩处已经付出了代价,现在还要给予党纪处分,是不是罚得太重了?

“答案是否定的。党纪严于国法,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触犯了法律底线,必然也触碰了党纪红线。”重庆市渝北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梅锋介绍,监督执纪就是要体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酒驾列为违法行为,《刑法》将醉驾列为犯罪行为。而对这些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第三十二条还规定,(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行为作出党纪处分,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敢于“亮丑”,不纵容、不护短,及时通报典型案例,是对党员干部真正的严管厚爱。

“纪委监委要久久为功,通过严格的监督执纪和典型案例的曝光形成震慑,警示教育党员干部,约束他们的行为,转变他们的作风。”庄德水说。

2020年9月25日,内蒙古阿荣旗纪委监委与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联合开展酒驾及公车私用专项整治行动;2020年9月18日,湖南省隆回县纪委监委联合公安局交警大队在辖区设置卡点,开展夜查酒驾统一行动……国庆中秋期间,各地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发现问题线索。除了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背后的“四风”问题,以及对酒驾醉驾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问题也是整治行动中关注的重点,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在党纪国法面前,所有侥幸心理都是掩耳盗铃,任何所谓“特权”也没有容身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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