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脱口秀演员王越池(池子)同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经纪合约纠纷案引发公众关注。比起合约纠纷本身,大家更关注池子银行流水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银行泄露给了“大客户”笑果文化。目前,中信银行致歉,支行行长撤职。7日下午,多家媒体证实,上海银保监局已经正式介入调查。
银行泄露客户流水是否是个案?
中信银行泄露个人信息非首次
今天一早,#中信银行泄露个人信息非首次#话题登上热搜,引来新一轮讨论热潮。
5月7日,据天眼查信息显示,中信银行擅自查询个人信息并非首次。其太原分行曾在2018年遭行政处罚,处罚原因是“未经同意查询个人或企业信贷信息”。该行被罚款50万元,直接责任人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移送公安机关。
中信银行卷入泄露客户流水事件,是否是个案?一位业内人士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只要是银行员工,有内部授权就可查询客户流水。甚至有人宣称,几千元就能在“黑市上”查询到别人的账户流水。
由此看来,银行并非铁板一块,在制度设计上还需彻底堵住漏洞。
中信银行,错在哪儿?
“侵犯池子个人信息”一案引起众怒,银行出现这样的所谓“失误”,错在何处?
如果是出于司法机关调查等原因,存款人在银行的信息并非绝对不可碰触。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昨天答复媒体称:该院没有签发过调查令。
而在没有调查令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无权泄露个人账户信息。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不仅如此,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还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这是《商业银行法》明文规定的,更是广大储户信任一家银行的基本前提。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教授分析,中信银行事件反映出银行在客户隐私信息保护上,的确存在问题。
郭田勇:“客户在银行的信息,包括流水、各种记录,除非是有国家公检法系统来正式查案,有公文的要求下,可以调阅。除此之外,任何第三方都没有权力对客户的隐私进行查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中信银行和相关公司的行为,显然缺乏对法律的敬畏。
刘俊海:“如果有关的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向中信银行发函,要求调取相关的证据,中信银行当然应当配合。但如果一方当事人随意要求金融机构向自己提供对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应该说缺乏法律依据。”
@中信银行 发布致歉信截图
职业底线,不能突破!
中信银行称,“在客户信息保护方面,我行建立了一整套制度及流程,但个别员工未严格按照制度操作,反映出我行个别机构在制度执行上不到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制度设计存在漏洞、制度贯彻落实存在短板,都会导致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制度被挂在墙上、束之高阁。
而据中信银行的回应,经核查是银行员工未严格按规定办理,向笑果文化公司提供了池子的收款记录。对此,郭田勇认为,在银行或商业机构,因人情,或者为了维持与大客户的关系,突破职业底线的现象,应该引起高度关注。
“银行的职业操守和从业的底线,任何时候都是不能突破的。内控上,未来也应该再进一步的强化。比如说我们知道银行有双人记账、双人临库。未来对于客户信息资料这块也要有监督。”
银行泄露个人账户信息,如何处罚?
这种错误犯法吗?该怎么判?
有网友问,难道随便把公民个人账户流水信息提供给他人,不是犯罪吗?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分析,若该中信员工泄露行为累计超过50次则触犯刑法,而池子获民事赔偿可能性高。
“按照我们国家两高关于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解释,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之下,这个行为人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若该中信员工此行为累计超过50次,则触犯刑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这是一个双罚制,对相关的单位和主要的涉事人员、主管人员都要有刑法的处罚。
如果发现他的这种行为的数量超过了500次,可能要处以三年到7年有期徒刑。 只有违反刑法才会被终身禁业。此次池子获民事赔偿可能性高,具体金额待法院裁决。”
个人信息方面,公民理应受到哪些保护?
除银行的个人账户流水信息外,公民的各种个人信息都应受到保护。
朱巍:“公民在银行的存款的数额、财产变动情况、收支状况,相关流水的账户,属于公民自己的财产信息,财产信息是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组成方面。我国多部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都有规定。
比如说商业银行法,对公民自己在银行里面的储蓄的相关信息,银行是有保密的义务;再比如说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对公民个人信息有特殊性的保护;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九中,把财产状况、财产信息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特殊的保护方面。”
即便道歉迅速,中信银行仍遭到网友怒怼↓↓
选择银行就是选择信任,这次中信彻底“失信”了
不论是银行业还是其他行业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屡见不鲜
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
面对行业随意性消解法治权威
适当时刻,我们需要拿出法律武器
捍卫个人信息安全
当然,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
以“信”为基方有发展前景
善待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
才能赢得大家的尊重
来源:中国之声
编辑:毛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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