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起正式实施的《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非机动车上路行驶作出新规定:电动自行车(简称“电动车”)最高骑行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最长使用期限9年;骑行非机动车时打手机、经过人行横道不推行,将被罚款50元。
据3月15日举行的新闻通气会透露:4月15日新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将实施。新国标规定,电动车最高设计时速为25公里。《办法》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电动车上路行驶,最高骑行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超速行驶,新国标电动车会自动发出提示音。
对于市民关注的电动车使用年限,《办法》规定,电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可申请延期2年,每辆电动车可申请延期2次。
据介绍,自行车、电动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等非机动车,是广大市民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2011年6月,武汉市在全国同类城市中率先出台《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对电动车上路行驶作出规范,但该暂行办法规范对象仅限于电动车。近年,加装动力装置的新车型频频出现,2016年来共享单车发展迅猛,电动车的部分规范已失效,为进一步完善非机动车管理制度,特制定《办法》。
《办法》还规定,使用手持电话影响安全行驶,或通过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未下车推行,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办法》明确,共享单车禁止未满12周岁的儿童使用;电动车驾驶人要年满16周岁。此外,自行车、电动车固定座椅内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搭载6周岁以下儿童应使用安全座椅。
为规范引导和有序管理共享单车,《办法》要求,经营企业根据车辆投放数量,配备不少于5‰的路面运营维护人员。经营企业未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管理,未回收损坏、废弃车辆,未及时对禁停区域车辆进行清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辆车20元的标准对经营企业进行罚款。
针对物流、送餐、快递等电动车“用车大户”行业,《办法》规定了特定用车单位的交通安全责任制度;《办法》还对非机动车道的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进行了规定。
来源:湖北日报 记者饶纯武、通讯员李佳
编辑:毛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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