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保障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负责人温馨提醒您:
需依法办理自行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按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需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人义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如何填写扣除信息?
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操作指引和采集表,您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和湖北省税务局网站查询并下载。
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电话或到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税务部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2019年1月1日起,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全面施行。取得“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在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专项扣除外,还可以依条件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为了确保您能够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税务机关提醒您关注以下信息:
一、请您及时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APP)进行实名认证,了解最新政策和功能,方便使用操作。
二、您可以选择由扣缴义务人根据您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当月来不及采集相关信息,可以在年度内以后月份补采信息后补充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办理退税。
三、请您配合扣缴义务人做好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2019年1月1日前,您可以通过填写电子模板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填报相关信息,用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2019年1月1日起,您还可以通过手机APP、电子税务局填报信息。若您的信息有变化,请您及时通过远程办税端或告知扣缴义务人予以修改。
四、如果您想详细了解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可以参加当地税务机关组织的免费政策培训和辅导;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www.chinatax.gov.cn)和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网址:12366.chinatax.gov.cn);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微信;或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如以上渠道仍不能解决您的问题,您还可以拨打国家税务总局热线电话:010-63418840,63418841,我们安排了专人值守。
尊敬的纳税人,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难度大、时间紧、任务重,尽管我们已经竭尽全力做了很多准备工作,但可能仍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此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我们承诺:对于工作中的差错,我们将马上改正;对于您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愿我们一起携手,共助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共享更加美好幸福生活!在此向您致以诚挚的祝福和节日的问候,祝您新年快乐、万事如意!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2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记者:喻敏
编辑:谢梓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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