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纪】以案明纪第73期:私车变相公养 岂能逍遥纪外

陈某,中共党员,B县水利局直属小水电公司经理。2013年3月,陈某通过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租用其私家小车作为公司业务用车,并签订租车协议。按协议,单位每月支付陈某县内租车费1500元(包干),如果出该县另外再支付400元。经查,2013年至2016年,陈某因私出县城共计在单位报销租车费7200元。2017年7月,该县水利局给予陈某警告处分,并追缴其违纪所得。

纪律溯源

本案中,陈某系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主管单位水利局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有关规定,给予陈某警告处分。

廉政短评

古人云: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意思是君子应该主动远离有争议的人和事,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嫌疑。本案中的陈某,作为单位负责人,把自己的私车通过集体决策与单位达成租车协议,首先没有“瓜田李下”主动避嫌,公私不分。其次,还暗度陈仓,报销个人因私出车费用,变相“私车公养”。究其根源,就是私心在作祟、特权思想在作怪,自以为手段高明,神鬼不知,实为“掩耳盗铃”,最终受到纪律严惩,令人啼笑皆非。本案警示教育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坚持公私分明,拧紧廉洁自律的思想“螺丝钉”,切莫贪小便宜,中饱私囊、损公肥私,应做到“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同时,要强化管理,切实完善公车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堵塞公车使用腐败风险点,让车轮在阳光下运行。要强化监督,对“私车公养”这类隐形变异“四风”问题,坚持抓早抓小,露头就打,让“车轮上的腐败”无处遁形。(市纪委案件审理室 红安县纪委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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