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私车公养”涉《刑法》,严重或撤职开除党籍

十一期间,“私车公养”成了各级纪委通报的高频词。到底什么是“私车公养”?“私车公养”又该怎么罚?结合湖北省纪委监察厅最新一期的“每周一案”,湖北新闻(ID:hbxwwx)今天就来说说“私车公养”这条不能踩的红线。

私车公养

在正风反腐的高压下,“公车私用”现象大为减少,但少数党员干部开始动歪脑筋,公款报销私车费用、用公务加油卡为私车加油等“私车公养”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私车公养”具体包括:

➤ 公车改革后单位无公车依然留有公务加油卡的;

➤ 公务加油卡由个人保管供私车使用的;

➤ 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单位公务加油卡为私车加油或将单位公务加油卡变卖套现的;

➤ 因个人岗位变动公务加油卡未及时收回或遗失的;

➤ 违规为个人报销或发放燃油补助的;

➤ 违规报销私车维修费、保养费、保险费等费用的;

➤ 违规租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加油的;

➤ 其他违规使用公务加油卡、“私车公养”等问题。

案例:

刘某某,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所党支部书记、所长。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期间,在区财政局每月随工资领取公车改革后交通补贴的情况下,刘某某利用自身职务便利,采取由会计签经办,其本人签同意的方式,以开发区财政所的名义用公款报销其个人汽车维修费2笔、汽油费10笔共计12643元。

在组织调查中,刘某某积极配合,并及时退赔了所有报销费用并诚恳悔悟。2017年4月,经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区委批准,决定给予刘某某撤销党支部书记处分;区监察局报区政府批准,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私车公养属贪污!涉《刑法》!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犯贪污罪,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其中,《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数额较大”指的是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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