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纪】第19期: 政商关系切不可走偏

一段时间以来,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负面消息不断引发人们思考,政商关系究竟该何去何从?

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官”“商”交往要有道,相敬如宾,而不要勾肩搭背、不分彼此,要划出公私分明的界限。怎样让领导干部和企业家既不“勾肩搭背”又不“背对背”?如何构建新型的良性政商关系以适应经济新常态?

方某,中共党员,H市某省垂管单位党组书记、局长。

2014年9月,得知方某欲卖掉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一处面积为187.34平方米的房子,承接该局新办公楼工程建设的建筑企业老板王某考虑到以后在工程基建、工程款结算等方面需要方某的关照,便决定买下此房,两人约定的成交价为500万元(含一个车位使用权),并由王某支付过户税费26万余元。

案发后,H市纪委委托中介机构对该套房屋及车位进行评估,中介机构给予的市场价值为412.06万元,500万元成交价远远高于同类二手房价值。方某因多个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还存在其他违纪事实。2016年7月,H市纪委给予方某开除党籍处分,并建议相关部门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

纪律溯源

根据2007年7月8日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的规定,本案方某将房屋以明显高价卖给请托人王某的行为构成典型的交易型受贿。由于该行为发生在2016年以前,应适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受贿错误的有关规定。

若此行为发生在2016年,则直接适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

廉政短评

今年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建立“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强调领导干部与民营企业家的关系要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本案中的方某贪欲膨胀、私心作祟,在处理政商关系时走了“偏门”,以明显高出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给承接该局新办公楼工程的建筑企业老板,落入交易型受贿的泥淖,自毁前程,梦断“钱”途。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党员要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纪党规中的有关规定,则给党员干部参与政商交往划出了警戒线、架设了高压线。但从近几年我市查处的案例看,一些党员干部在与商人、企业“打交道”时,由于价值观扭曲,有的禁不住诱惑被“围猎”,有的私欲膨胀,挖空心思以权谋私,以致滑入违法犯罪的深渊,教训十分深刻。究其原因,根本还是在于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纪律规矩意识淡薄,没有认清纪律的底线到底在哪里,把政商之间的正当交往异化为不当交易,把政商两界的合理交集异化为无理交换,最终从破纪走向违法,踏上以公谋私、权钱交易的不归路。

“身正心安魂梦稳,天知地鉴鬼神钦”。全市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本案为戒,始终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始终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始终坚持用纪律的戒尺管全党、治全党,着力营造“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坚决守住“亲”“清”之道不走偏,切实做到清廉为官、事业有为。

来源:遗爱清风

编辑   陈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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