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1日上午,团风县某乡镇农机服务中心负责人漆某某,在其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工作微信群里发不雅动态图片,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经其所在乡纪委研究决定,并报乡党委批准,给予漆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党员不同于普通群众,一举一动都关系我们党的形象和作风。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就是要在思想上、行为标准上对自己要求更严更高,就是要在权利和自由上有所舍弃。当前,全党上下“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正在如火如荼开展,但仍有少数党员对党章党规缺乏学习,党性缺失,做出有损党、有损自身形象的事情却不自知。只有纪律教育与纪律约束双管齐下,才能更好促使党员干部践行廉洁自律规范,尚俭戒奢、艰苦朴素、情趣健康。
来源:遗爱清风
责任编辑 陈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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