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纪】第8期: 莫让党员活动庸俗化

基本案情
       2013年七一建党节前夕,H县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吴某主持召开村干部会议,讨论决定在七一建党节期间,用公款为该村30名党员、村组干部购买电饭锅,共计支出5000余元。
  2016年7月,经该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该村党支部书记吴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该村党支部委员汪某和财经委员吴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纪律溯源
  本案发生在2013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若此行为发生在2016年,则适用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的组织生活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制度,是加强党性修养、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有效途径。在党的生日开展党员活动,更显庄严和神圣,掺不得任何杂质、来不得半点马虎,必须以最虔诚的态度来参与、必须以最严明的纪律来保障。
  党组织创新党员活动形式,增强党组织活动的吸引力,理当拍手称赞。倘若借此名义,打着“党员活动”的幌子,做出滥发福利、滥用公款的违纪之举,使本应严肃认真、富有生气的党组织活动异化为变相福利,甚至成为滋生“四风”问题的温床,那就与严肃的党内政治生活南辕北辙、大相径庭了。不拘一格绝不意味着随意出格。本案中,身为村党支部书记的吴某给30名党员、村组干部每人发一个电饭锅,看似给大家谋了福利,殊不知他发的这个电饭锅已成为败坏党组织形象、背离党组织生活实质、损害党员先进性的“黑锅”,不仅把群众对基层党组织的信任和期待给发没了,更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也发没了,作为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必须在追责问责中背起这口违纪的“铁锅”。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内政治生活是锻炼党性、提高思想觉悟的熔炉,如果炉子长期不生火,或者生了火却没有足够的温度,那是炼不出钢来的。党员活动作为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载体,如果变味走调,福利化、庸俗化、随意化、娱乐化,那么党的纪律就难以执行到位,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也就成为空谈。因此,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强化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和战斗性,一方面,要不断提高党组织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提升制度约束力,对“福利化、庸俗化”的党组织进行追责,不断清除党员思想上的“尘垢”;另一方面,要直面党组织活动内容枯燥、载体不足、民主氛围不浓等问题,在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的前提下,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党组织活动的质量和水平,增强党员参与的积极性,以风清气正的党组织活动正本清源、固本培元。
来源:遗爱清风
责任编辑 陈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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