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城区开展摩托车、电动车交通秩序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红安交警自即日起在全县开展摩托车、电动车交通秩序专项整治,严查严管摩托车、电动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特此通告:
一、对于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责令现场整改后予以放行。
二、对于非法改装,如加装遮阳伞(篷)的违法行为,责令车主恢复原状后予以放行。
三、对于不按规定在辅道行驶或逆向行驶、闯红灯的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后予以放行。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处罚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对于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处罚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15日以下拘留。
五、对于无牌无证车辆,依法对车辆实施暂扣,非标车辆予以取缔,国标车辆上牌后予以放行。六、对以上违法行为的查处、不文明交通行为,公安机关将不定期进行通报、曝光。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为构建和谐平安红安,共同营造文明、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红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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