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压降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英山县公安局按照上级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的统一部署,始终保持对“三驾”(酒驾、醉驾、毒驾)交通违法行为严管重罚高压态势,对查获的酒驾醉驾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严处理。同时按照有关要求对酒驾、醉驾及其事故案例予以曝光。
二次饮酒驾车
醉驾案例
2021年06月30日20时许,英山县公安局雷家店派出所民警在执勤中发现鄂JTVXXⅩ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杜某(男,身份证号码42212619XXXXXⅩ7034,英山县雷家店镇人)有饮酒驾驶嫌疑,当即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检测,检测结果为157mg/100mI,其涉嫌醉酒驾驶。民警将杜某带至医疗机构采集血样,以待进一步司法鉴定。后经黄冈市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84mg/100ml,杜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依法对杜某立案侦查和移送起诉。
醉驾事故案例
2021年08月16日21时许,陈某(男,身份证号码为42112419XXXXXX5011,英山县石头咀镇人)驾驶鄂AYXXXS小型汽车行驶至石镇街道黄商超市门前处与对向行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陈某驾车驶离现场。英山县公安局石头咀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在石镇街道将其查获,并发现陈某有饮酒驾驶嫌疑,遂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检测,检测结果为208mg/100mI,陈某涉嫌醉酒驾驶。民警将其带至医疗机构采集血样,以待进一步司法鉴定。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陈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76.56mg/100mI,其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予以立案侦查和移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十五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湖北黄冈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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