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起
一批新规即将实施
一起来看
哪些与你我有关?
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国家赔偿案件
精神损害赔偿相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推动正确适用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明确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兼顾依法保障人权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依法应当赔偿的,一般可同时认定致人精神损害;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或者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等情形,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司法解释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在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50%以上酌定。
首批全国统一“首违不罚”
涉税事项清单将施行
家有老人的注意了!
你的出入境证件办理将更方便
国家移民管理局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6项便利老年人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新举措。①设置老年人等需扶助群体窗口,老年人可不经网上预约直接到出入境办证大厅窗口办理业务;②便利老年人使用办证自助设备,加强出入境办证大厅自助设备人工引导服务;③60岁(含)以上老年人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台湾通行证,可直接复用5年内曾办理过的出入境证件照片或居民身份证照片;④提供多种证照费缴纳方式;⑤升级改造出入境政务服务平台,增加亲友代办等适合老年人网上办事功能,优化操作界面,增设大字体、大按钮页面展示;⑥开通政务服务平台证件速递服务,为老年人等广大群众提供证件速递、邮费支付、全程速递信息查询等便民服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
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交通运输部印发《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要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鼓励办理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办法将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为规范承租人用车行为,办法要求承租人持机动车驾驶证租赁车辆并随车携带租赁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使用租赁车辆,未经租赁经营者同意,不得改动租赁小微型客车部件、设施和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不得将租赁小微型客车抵押、变卖、转租。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工程竣工决算不得超过1年!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这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
处理基金补贴有调整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4寸及以上且25寸以下阴极射线管电视机每台补贴40元,单桶洗衣机、脱水机(3公斤<干衣量≤10公斤)每台补贴25元,整体式空调器、分体式空调器、一拖多空调器(含室外机和室内机)(制冷量≤14000瓦)每台补贴100元。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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