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以通过申请签订医保协议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并明确了协议签订的基本条件和流程。据统计,2019年全国约20万家医疗机构(不包括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39万家零售药店已经纳入医保定点,基本满足了参保人医疗和药品服务需求。
符合医保定点机构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具备一定的经营许可资质和提供服务的人员等基本条件,符合医保管理制度要求、医保有关财务制度要求、完善统计信息管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以及严格执行医保药品、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等管理要求,可以申请纳入定点管理。同时,《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14种解除协议的情形,《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17种解除协议的情形,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保基金不再结算。
互联网医院也可以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可以与其依托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报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其提供服务产生符合规定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这将大大方便参保群众通过互联网医院就医购药并得到医保报销,实现“信息和处方多跑路,患者少跑腿”。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毛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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