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行为近年来屡见不鲜。江苏无锡一男子因工作不顺心,去年11月,先后3次将水桶、杠铃、花盆从18楼扔下,造成两辆车损毁,并造成小区居民心理恐慌。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三年。
工作不顺心 竟3次从18楼抛物
近日,记者来到事发的江苏无锡市某小区28号楼。据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介绍,肇事者蒋某家住在该楼6层,因为工作上不顺心,他先后在2019年11月19日、27日以及28日,3次从18楼的楼顶实施了高空抛物的行为。
江苏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王丹:拿的是人家装水的净水桶,还有锻炼的杠铃,以及陶制且种有植物的花盆,从楼上扔下去。
在第三次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小区监控视频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蒋某。归案后,蒋某对自己3次高空抛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今年四月,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蒋某提起公诉。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肇事者蒋某有期徒刑三年。
高空抛物会涉嫌哪些罪名?
高空抛物的危害不言而喻。2021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民法典中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与即将废止的侵权责任法中第八十七条比较,有了重大改变。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这一条强调了高空抛物是一个违法行为,强调了实际上事件的性质,不单纯是一个民事侵权,有可能是一个刑事犯罪。
最高法出台意见:
故意高空抛物最高或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去年1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其中要求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行为,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对多次实施高空抛物和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高空抛物等五种情形,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而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也拟对高空抛物作出修改。草案二审稿的新一轮征求意见已经于日前结束。
对于与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有关的法律规定,相关部门一直在调整和完善,法律层面有跟进。所谓心情不好,宣泄情绪,绝对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理由。拒绝高空抛物、坠物,只有全社会形成共识,我们头顶上的安全才能得到真正保障。
▲更多内容,点击视频
来源:央视新闻
编辑:谢梓淇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