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抵税

5月27日,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在就业技能培训对象方面涵盖了“两后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高校毕业生、职业农民、困难家庭、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服刑人员等类型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培训单位或职工个人凭培训后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按规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技师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为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意见》提出,企业应采取岗前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方式,提升职工技能水平。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于企业职工利用生产时间或节假日等休息时间完成企业规定培训的,视同正常出勤。

据介绍,我省先后出台了《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连同该《意见》,基本形成促进我省技能人才振兴、技能强省建设的政策体系。(记者陈会君、通讯员范栋、许兰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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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技能永无止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解读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能拿工资吗?鼓励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有何激励措施?

5月27日,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省人社厅副厅长曾向阳就《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进行解读。

凭职业资格证书等申请补贴

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对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制造强国建设、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动经济迈上中高端具有重要意义。德国、美国、日本等制造业强国,无一不重视技能教育、技能培训,并形成了行之有效的法规制度。《意见》突出问题导向,在深化高技能人才培训方面,明确了培训单位或职工个人,凭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可向人社部门申请技师培训补贴;在积极推进创业创新培训方面,提出了举办湖北青年创业大讲堂,在校期间“试创业”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制定和完善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放宽创业学生修业年限和休学次数等政策。

学徒每年补贴不低于4000元

《意见》提出,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意见,企业新型学徒制就是“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培训,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壮大发展产业工人队伍。《意见》要求,企业可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开展1至2年的新型学徒制培训,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学徒培训期满,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4000元,并根据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逐步提高,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列入学徒培训计划,财政部门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及时拨付剩余补贴资金。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会给职业培训机构带来哪些影响?《意见》提出,引导社会力量创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鼓励企业建设培训中心、职业院校、企业大学。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

据介绍,我省共有531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还有一大批企业培训中心、高校培训机构,门类齐全,分布广泛。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培训机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办学办训不规范,教育培训质量不高;虚假宣传,糊弄学员等。

曾向阳表示,全省人社部门将认真贯彻“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继续深入开展职业培训和鉴定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强化日常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促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健康发展。

来源 湖北日报

编辑 毛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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