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竟遭通缉 国外有法律这样规定

最近,德国一位82岁的老人在ATM机前摔倒,先后有四个人经过但都对其无动于衷,最后老人虽然得到救助,但为时已晚不幸身亡。事后,警方表示,这几个人见死不救构成犯罪,已经发布通缉令,将尽快实施抓捕。

多国明文规定严惩见死不救者

过去,不少人以为救人只是一种道德义务,而非法律要求,事实并非如此。在不少国家,见死不救不仅要受到道义的谴责,还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德国:可判处一年监禁

德国刑法规定,见死不救者可判处一年监禁或课以罚款。例如发生交通事故,路人都应当保护现场,防止再度发生事故,都应该呼叫救护服务,并且尽可能抢救伤者。

某位德国某大公司经理赶时间,在开会的路上看到一起车祸,他下车察看并在报警后离开。不幸的是,等警察赶到,车内一名女子已死亡。法医报告表明,该女子是因遭驾驶台挤压而死,如果当时那位经理及时帮助该女子,她就有生还的希望。最终,这位经理被以不作为以及非故意杀人罪被刑事及民事起诉,入狱两年并罚款。

美国明尼苏达州:不打“911”算疏忽罪

美国明尼苏达州将“见危不救罪”列入刑法典,如果当事人在现场而不给予合理的救助,以犯罪论处。还有一些州规定,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电话,可能构成疏忽罪。

不过,如果一个人没有受过专门训练,原则上即使遇到需要急救的情形,也不要轻易动手,但必须要打急救电话。

法国: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

《法国刑法典》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

塞尔维亚:不救助致人死亡可判处8年徒刑

塞尔维亚法律规定,见死不救者(例如交通事故中)可处一年徒刑。如果受伤者因路人见死不救而死亡,相关的途人可以判处8年徒刑。

日本:当红明星因“遗弃罪”被判刑

“见死不救”在日本法律中被称为“遗弃罪”,对责任人处以3个月以上、5年以下的惩处。日本还规定了“遗弃致死伤罪”的处罚,一般判处2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些法律规定在日本已经实施多年,一直以来没有异议。

2009年,日本当红明星押尾学对濒死的陪酒女弃之不顾,没有及时打电话叫急救车,结果延误了救治。事后,押尾学辩称“担心给自己惹上麻烦,影响到自己的星途”。东京高等法院审判长称这种“为保全自身导致他人失去获救时机的行为十分卑鄙”。最终对押尾学的判决是,罪名成立,判刑2年6个月。

虽然各国法律规定不同,但有一点是相通的:在他人有生命危险的极端情况下,任何一个旁观者都不应无动于衷、毫无作为。

乐于助人反被讹? 多国为好人立法

现实中还有一种现象也不能忽视:有的好人在见义勇为之后反被讹诈。正如网友调侃,扶老人是个有风险的技术活儿。法律既要保护伤者、弱者,也不能忽视“好人”的权益。因此,不少国家在制定法律惩戒见死不救的同时,还出台法律保护乐于助人的好人免受伤害。

美国:免责条款让好人放心

以前,好心助人最后却被告上法庭的事在美国也时有发生。最典型的一个案例是:2004年,一位名叫亚历山德拉德的女子驾车撞上电线杆,在汽车可能爆炸的情况下,她被卡在车里动弹不得,后被一位名叫丽莎的女子救出。由于丽莎没有专业施救技能,导致亚历山德拉德车祸后瘫痪。2008年,亚历山德拉德将丽莎告上法庭,称丽莎要对她负责。加州议会对此做出了反应:2009年,以全票通过“好心人免责条款”,条款规定如果发生因救助者的疏忽导致被救助者受到伤害的情况,救助者可以免责。

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制定的法律中都有相关的条款,有的叫《撒玛利亚好人法》,也有的称《无偿施救者保护法》。

《撒玛利亚好人法》的名称来源于《圣经》,其故事内容大致如下:一个犹太人被强盗打劫,受了重伤,躺在路边。曾有犹太人的祭司等人路过,但不闻不问。唯有一个撒玛利亚人路过,他不顾教派隔阂,照顾他,并自己出钱把犹太人送进旅店,因而被称为“撒马利亚好人”。

加拿大:施救不当不必负责

加拿大安大略省《见义勇为法》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制定该法是为打消施救者担心的因施救不当而惹上官司的顾虑,以防止他们事后成为被告。

新加坡: 被救反污蔑他人者要赔偿

对于见义勇为,新加坡法律则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若事后诬赖救助者,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

实际上,在新加坡,还有一些行业性质的民间协会,专门提供帮助保护施救者免于诉讼之苦,比如保护医护人员的协会等,它们都是基于在无重大过失时保护施救者的理念。

本文来源:新华网

编辑:周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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