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川爆炸致33人遇难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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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晨,据永川金山沟煤矿“10.31”瓦斯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通报,当日2时03分,经过救援队持续紧张搜救,除已经找到并升井的18具遇难矿工遗体外,其他15名被困矿工已找到,均已无生命体征。救援队继续对矿井进行全面彻底搜寻,4时04分,搜救工作结束,全部遇难矿工遗体升井。

目前,各方正在抓紧做好遗体辨认及善后工作。

【国务院金山沟煤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成立】

11月2日,国务院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0·3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在重庆市永川区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安排部署调查工作,要求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秉持严肃认真、科学严谨、高度负责的态度,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彻查事故原因、责任,依法依规查处事故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人,体现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的严肃性,给党和人民一个负责任的交待。

10月31日,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瓦斯爆炸,造成33人遇难。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务院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0·3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杨焕宁担任组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煤监局、重庆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下设技术组、管理组、责任追究组、综合组等四个专项组。

会议指出,这次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影响非常恶劣,教训十分深刻。会议强调,事故调查工作要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群众安危冷暖的深切关注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开展现场勘察、走访问询、技术鉴定、模拟实验并组织专家论证,要抓紧对起火点、瓦斯爆炸冲击波、遇难者遗体等痕迹物证进行提取和固定,科学分析鉴定,为事故调查提供可靠有力的证据支撑。要坚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做到程序合规、标准合规、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不管涉及到什么人、不管有什么背景,都要查清查准,一查到底,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坚持全面调查,广泛收集情况信息,鼓励群众提供证据线索,并适时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杨焕宁要求,要切实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把事故教训转化为修改完善法律法规、制度机制的重要依据和新动力。近期,要按照国务院安委办通知要求,全面、严格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突出煤矿特别是列入关闭计划小煤矿,依法依规该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该立即关闭的立即关闭,不留“过渡期”“回撤期”,防止出现“最后的疯狂”。要严查严治弄虚作假、超层越界、擅自复工复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广泛发动群众积极举报,一经核实,给予重奖。要加快推进煤矿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专项整治,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失职渎职,甚至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搞利益输送,为非法违法小煤矿充当“保护伞”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决不护短。

事故调查组全体会议召开前,参会人员全体起立,为事故遇难人员默哀。

【新闻多一点】

30人以上死亡为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近来,每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网络上都会出现一些声音,认为死亡人数“36”、“37”是关系该事故是否上升为重大安全事故的高压线,决定了事故的等级和处理结果。实际情况是否如此?

网传死亡数字属实吗?

调查:许多数字是误传

因网上关于36、37的传言较广,记者随机选择了一张死亡人数都是37的事故名单进行了核实。结果发现,许多事故死亡人数并不是37人。例如:

网传2012年岷县特大冰雹山洪泥石流灾害死亡37人,据本报记者当时报道,截至2012年5月14日,全县累计有45人遇难,14人失踪;

网传王家岭煤矿透水事故死亡37人,据查询,该事故2010年3月28日发生,38名矿工遇难;

网传黑龙江鹤岗特大瓦斯爆炸事件死亡37人,据查询,该事件2009年11月21日发生,最终遇难人数108人;

网传铁岭昌图爆炸事件死亡37人,据查询,该事件于2003年12月30日发生,截至31日遇难人数增至38人;

网传湘鄂暴雨死亡37人,据查询,截至2011年6月11日,遇难人数增至41人。

安全事故如何分级?调查:分为4个等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安全事故,都属特别重大事故。

实际上,死亡人数“36”、“37”并不是一个特定的数字,也不是事故等级的分界线。

2007年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由此可见,只要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均构成特别重大事故,不存在“36”或“37”这样的特定数字。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姚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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