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黄冈报道(通讯员 万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关于改革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市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进行改革,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将随水费合并征收。
《通知》规定,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名称、收费性质、收费标准”维持不变,凡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居人口均为收费对象。随水费征收范围暂定为黄冈市区东至三台河,南至东湖办六福湾社区,西至沿江路,北至新港北路。收费标准仍按《关于制定黄冈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黄价房地﹝2005﹞159号)文件规定执行,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5元/户月。
《通知》规定,由市本级、黄州区两级财政统一扣缴代收其管理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凡未实行财政扣缴代收的单位、企业等,其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自来水公司随水费合并代收。凡与市自来水公司确立供水关系的企业、单位、集中居民住宅小区和居民住户等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自来水公司随水费合并代收。未实行代收的临街经营门店、摊点、建设施工作业等垃圾处理费由环卫部门直接上门征收。
按照《通知》,烈属、五保户、下岗职工及低保户家庭可享受50﹪减免优惠政策。国家政策规定允许免收的其他对象按政策规定办理。
编辑 陈 兰
编审 赵 勤 詹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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