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纪】第57期:党员干部不得违规经商

李某,D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2012年至2015年间,李某与他人合伙参与该县开发区项目建设,并从中获利。2017年3月,D县纪委给予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

纪律溯源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因发生在2016年以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廉政短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官就不要想发财,想发财就不要去当官。当官发财,应该两道。但一些党员干部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抛诸脑后,分不清自己从政的初衷,弄不清为官的目的,迷恋于“当官发财”,热衷于“权力寻租”“权钱交易”或搞“权力期货交易”。在纪律禁令面前“各显神通”,有的明目张胆参与商业经营,肆无忌惮;有的假借他人名义,幕后操盘;有的与商人勾肩搭背、卿卿我我,暗通款曲。本案中,李某财迷心窍,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直接和他人合伙参与项目建设,受到党纪严惩,实属咎由自取。全市党员干部要从本案中汲取教训:在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新常态下,党员干部要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诱惑,保持“亲”“清”政商关系,切不可违规经商办企业,做自己的“发财梦”,或抱侥幸心理,偷开违规经商“暗门”,最终陷入金钱欲望的泥淖,后悔终生。

来源:遗爱清风

编辑:陈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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