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中共党员,1992年4月以初中学历到C县民政局工作至今,2012年11月起任C县民政局二级单位负责人。2010年6月,陈某为谋求职级晋升,到外地购买某师范学院的假文凭。当月,C县民政局政工股要对干部职工提供的个人学历文凭进行认定,陈某为了掩盖自己提供虚假学历的行为,又到外地找制假人员在学历认定表上加盖了假的学历认定专章。陈某将该学历认定表交给政工部门,蒙蔽政工部门的工作人员将虚假的学历认定表装入其个人档案中。该县纪委给予陈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其主管部门对其获取的与假文凭相关的政治经济待遇予以纠正。
纪律溯源
陈某的违纪行为发生在2010年6月份,通过伪造学历及学历认定表的方式骗取职级上的晋升,其行为应适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如果陈某的违纪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后 ,应适用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七十四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廉政短评
追求进步,本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如果把这种积极态度用于正道,诚实努力、务实勤恳,获得了进步就是水到渠成、正大光明,没有获得进步亦可问心无愧、此生无憾。但本案中的陈某却反其道而行之,忘记了自身作为党员干部的第一身份,纪律规矩意识淡薄,在组织面前态度不端、动机不纯、诚信不守、手段不择,采取购买假文凭、伪造假学历的方式来骗取个人进步和职级晋升,其结果必然是欺人亦自欺,竹篮打水一场空。陈某受到党纪严肃处理,其获取的与假文凭相关的政治经济待遇被主管部门纠正就是惨痛例证、深刻教训。本案警示广大党员干部:对组织忠诚老实,是党员干部必备的政治品格,任何形式的投机取巧、弄虚作假,最终都只能是苦果自食、得不偿失。
来源:遗爱清风
编辑 陈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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