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管〔2017〕12号
第一条 为方便公积金缴存职工异地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更好地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和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通知》(鄂建文〔2015〕7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缴存地是指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就业地,贷款地是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在地,缴存地与贷款地非同一城市。
第三条 贷款条件。异地缴存职工在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申请住房贷款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就业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公积金六个月以上且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二)到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一次性缴交6000元,建立异地缴存账户;
(三)须以在黄冈所购自住住房作为公积金贷款的抵押物;
(四)抵押贷款的额度不超过抵押房屋合同总价(评估价值)的70%,异地贷款其他事项按照黄冈住房公积金现行政策执行;
第四条 贷款程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黄冈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购房,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人到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最近半年缴存明细;
(二)申请人携缴存证明在黄冈公积金(办事处)归集科建立公积金异地贷款专户,并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购房合同、购房税务发票及房屋套数证明等资料(比照黄冈市缴存职工贷款提供相关资料)向黄冈住房公积金(办事处)委贷科申请贷款;
(三)委贷科通过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官网并向缴存地公积金联系人核实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缴存和贷款等情况,录入公积金系统,标识为“异地贷款申请”;
(四)审批贷款及跟踪管理。审贷会审批贷款后,委贷科指定专人负责,将审核结果反馈缴存地公积金中心,通知建立异地贷款情况明细账。
第五条 在外地贷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的,按缴存地中心的提取政策执行。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后,可每年凭借款合同、还贷明细、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和婚姻关系证明,向缴存地中心申请提取一次公积金汇入指定账户用于偿还贷款直至贷款结清。
第六条 职工贷后存在逾期的,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应协助做好催收工作,并将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强制扣划以偿还逾期贷款。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2017年3月7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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