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黄金管〔2016〕15号

各县(市、区)办事处,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鄂政办发〔2016〕27号、建金〔2016〕74号和鄂建办〔2016〕3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施限高政策

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最高不得超过单位和个人各12%的上限执行。

二、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审批业务操作规范

(一)申报对象

1、上一年度经营出现亏损,且为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

2、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并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企业;

3、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二)申报内容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最低缴存比例5%执行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三)申报材料

1、《困难企业住房公积金降比(缓缴)申请表》;

2、企业所在地社会养老保险部门出具的与当前公积金汇缴年月相对应的职工养老保险汇缴清册(或汇总表);

3、上一年度经依规审计的会计年报表;

4、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通过的决议文件。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须经所有应缴职工2/3以上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并签字,由单位加盖行政公章;

5、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县(市、区)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心”和办事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审核程序

企业持上述申报材料到“中心”和办事处申请办理。“中心”和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企业;审核通过的,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五)执行时效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经批准同意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困难企业,每次执行期限不超过一年,期满后需重新申报。企业经济效益好转的,需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

附件:困难企业住房公积金降比(缓缴)申请表

 

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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