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纪】第33期:偷梁换柱建私房 东窗事发受惩处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处理“公”与“私”的关系,务必时时处处追求大公无私、公而忘私的廉洁自律高线,切实做到为了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即使牺牲个人的利益也在所不辞,而不是一事当前、私利为上,更不可放纵私欲膨胀,滑落违纪违法深渊。

 

 

 

 李某,中共党员,A县某镇民政办干事。2014年下半年,李某以18.9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该镇105国道东边的2间屋基(土地性质为村集体土地)。2015年上半年,李某在建房过程中,由于没有办理有效建房手续,多次被相关职能部门督停。同年10月,李某为达到建房目的,找该镇拆迁安置户蔡某“顶替”他建房,付给蔡某8000元的代劳费,并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协议》等手续,对外宣称已将房屋卖给蔡某。同年12月底,蔡某帮李某建成2间四层房屋。2016年12月,A县纪委、县监察局分别给予李某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并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纪律溯源

 

此案中李某违规购买农村集体土地、违规建房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此案发生在2015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非法占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若此行为发生在2016年,则适用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廉政短评

俗话说:人心不足蛇吞象。本案中的李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本应恪尽职守、为民服务,做到大公无私、公而忘私,但其背道而行,在膨胀的私欲裹挟下,悍然与民争利,违纪购买农村集体土地、违法建设私人住宅。然而,其违纪违法行为被相关职能部门多次督停之后,李某仍不思悔改、心怀侥幸,自作聪明、偷梁换柱,冒用他人名义躲避监管、继续建房。李某的恶劣行径终究难以掩人耳目,东窗事发后被党纪重处、国法制裁,吞下了私欲膨胀的苦果。这个典型案例再次警醒:党员干部必须正确处理“公”与“私”的关系,务必时时处处追求大公无私、公而忘私的廉洁自律高线,切实做到为了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即使牺牲个人的利益也在所不辞,而不是一事当前、私利为上,更不可放纵私欲膨胀,滑落违纪违法深渊。

来源:遗爱清风

编辑:何雪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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