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指南公开征求意见 哪些方面涉及你我生活?一文了解↓

市场监管总局起草《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近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用事业是为社会公众生产生活提供必需的普遍性商品或者服务的一系列行业的统称,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广播电视、公共交通等行业,多数具有自然垄断环节。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一司滥用行为执法二处副处长陈倩婷称:“由于公用事业的公共性、地域性、政策性等特点,其垄断行为的类型、表现和损害均呈现一定特殊性,因此有必要聚焦公用事业领域垄断问题,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指南,进一步把握公用事业领域特点和市场竞争规律,细化垄断行为认定规则,增强反垄断执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对于公用事业领域可能存在的垄断协议行为具体表现进行细化,有助于公用事业经营者准确识别法律风险。

陈倩婷称:“根据执法实践,公用事业领域的垄断协议行为以横向垄断协议为主。所谓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实施的垄断协议,在公用事业领域较多出现在瓶装燃气行业,常表现为某一地区若干家瓶装燃气经营者通过口头约定、召开会议、签订自律公约等方式,固定销售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或者利润水平,或者通过合作经营、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划分销售地域范围或者销售对象、划分市场份额或者分配利润。对此,《指南》征求意见稿作出了针对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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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公用事业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介绍,公用事业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较为多发,特别是在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行业。此次《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针对公用事业领域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和差别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考虑因素逐项作出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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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将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介绍,《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还针对性列举了认定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常见的“正当理由”及通常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的情形。

陈倩婷称:“《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专条列举了认定正当理由可以考虑的相关因素,如有关行为为法律、法规所规定,符合正当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等。”

市场监管总局介绍,结合执法实践,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一般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的情形。

陈倩婷称:“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保障安全为由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一般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除非经营者能够证明该行为为保障安全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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