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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维护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麻城市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麻城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见》精神,市政府决定在麻城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指能产生烟、火、光、声的各种烟花、鞭炮、礼花弹等。
二、从2017年1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东以举水河为界,南以四桥桥头至京广大道火车南站为界,西以陡坡山社区、黄金桥社区为界,北以火车北站以东动车线至举水河为界)内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凡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及其公职人员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按管理权限依纪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组织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未经许可燃放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阻碍、围攻、谩骂、殴打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组织、煽动围堵国家机关、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安、安监、质监、工商、城管、交通、供销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均可制止,并向公安机关、城管等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城管执法局0713-2950070,市安监局0713-2956561。
八、本《通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麻城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6日
本文来源:麻城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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