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日报记者:
请问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开展以来,黄冈市检察机关在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良好法治环境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
今日湖北记者:
据了解,一些非公企业之所以发生违法犯罪问题,主要是部分企业经营者和部分企业员工法律知识缺乏,管理制度不严格、不科学造成的。请问检察机关在帮助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强化依法经营意识,防控法律风险方面有哪些做法?
新华网湖北频道记者:
请问黄冈检察机关是如何结合工作实际,用机制来推动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任务落实?
为了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黄冈市检察院举行了这场新闻发布会,专题发布今年3月以来黄冈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情况以及开展“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违法犯罪专项法律监督工作”的具体做法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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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上,与会媒体记者观看了黄冈电视台法治时空栏目播出的黄冈检察机关服务非公经济电视专题片《立体护航》。
发布会上,魏竟成介绍,今年3月以来,黄冈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高检院、省院和市委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黄冈检察工作实际,以开展“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违法犯罪专项法律监督工作”为载体打出平等保护、主动服务、依法打击、积极预防的“组合拳”,有力服务和保障了黄冈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取得较好成效。
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保持对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强揽工程等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对非公企业“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今年以来,共批捕各类侵害非公经济的刑事犯罪61人,起诉31人,立案查办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职务犯罪35人。
采取普法讲座、以案释法等方式,帮助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强化依法经营意识,防控法律风险。今年以来,共开展法治教育75次,提出检察建议21份,提供涉及非公企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581次。向全市非公企业人士发放《服务非公企业手册》15000余册。
坚持宽严相济,在办理非公企业人员犯罪案件过程中,既坚守法律底线,又充分考虑服务企业生存发展,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等“四类人员”犯罪案件,慎用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今年以来,对非公企业“四类人员”涉嫌犯罪案件,依法不批准逮捕5人、不起诉9人、变更强制措施5人。
今年,“高检十八条”、“鄂检十条”对保障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新要求后,黄冈市检察院迅速行动,认真调研走访,组织召开非公有制企业家座谈会16场(次),检察长带队上门走访企业173家,广泛收集非公企业意见建议,了解企业服务需求。在此基础上,市检察院党组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细化落实举措,部署开展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违法犯罪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对全市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了深化服务认识、把握服务重点、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等方面的12条具体要求,要求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要做到“四化”:精准化、特色化、协同化、项目化。
黄冈各县市区院都在积极探索,如红安县院在经济开发区设立配套设施齐全的“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办公室”,打造服务非公经济的便利窗口,安排专人值班、全天服务;罗田县院在工商联挂牌成立“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办公室”,依托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办公室,在强化预防和疏导的基础上,开通“绿色通道”,及时受理企业的举报、控告、投诉,帮助企业解决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受到企业欢迎和肯定;麻城市检察院在该市石材工业园设立“保障和服务非公经济办公室”,开辟服务非公企业“绿色通道”,依法提供法律服务110次,受到园区内非公企业好评。据统计,今年全市检察机关已在经济开发区或工商联建立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办公室、检察服务站11个,把检察服务延伸到一线,打造精细化、个性化、差异化的检察“法治大餐”。
全市检察机关始终把严肃查办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放在重要位置,坚持零容忍的态度,突出重点对象和领域,坚决依法严厉打击,绝不手软,着力降低企业生产经营隐形成本,让企业家不用耗费额外精力去搞“公关”,更好沉下心来管理和经营企业。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利用职权对非公企业“吃拿卡要”,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35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33人,渎职侵权案件2人。各基层检察院集中查办了一批利用国家政策性补贴发放审批、非公企业融资审批、项目申报审批等权力,向非公企业收取所谓佣金、索要回扣、好处费等案件。
黄冈市检察院非常注重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改进办案方式方法,维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办理涉企案件中,对涉嫌犯罪的非公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等“四类人员”依法慎用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性措施,防止因措施不当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如,红安县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涉嫌行贿案,红安县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减少法定代表人羁押对非公有制企业正常发展生产经营秩序的影响,有力保障了非公有制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二是注重听取非公有制企业涉嫌犯罪人员及其律师意见,加强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对羁押必要性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如罗田县检察院办理的湖北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林某行贿案、武穴市检察院办理的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李某涉嫌挪用资金案,在侦查过程中,均综合考虑案件侦查情况、犯罪嫌疑人非公企业人员身份以及企业经营状况,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既保证了案件顺利办理,又有效减少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三是在办理涉企案件中,对非公有制企业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办案效率,减少企业诉累。如,红安县检察院在审查该县某砂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许某非法采矿罪案件过程中,多次到该企业走访,得知该企业因法人代表处于诉讼阶段,企业经营面临瘫痪,经综合考量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法对许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同时该院还从非公企业发展需要等因素出发,依法建议法院对非公企业人员从轻判处缓刑4人。
供稿:黄冈市检察院
监制:黄耀雄
黄冈政法宣传中心
审核:刘 锐
本期编辑:石超群 黄 晗 熊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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