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黄冈报道(通讯员江海松))1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的决议。《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是我市自今年1月1日起拥有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也是我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面的首部专门地方性法规。
据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黄新国介绍,《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制定工作自3月4日启动以来,严格按照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科学立法工作格局,依法有序推进,历时近九个月、十易其稿,并经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于9月29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11月10日向省人大常委会呈报关于批准条例的请示。市人大常委会将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于本月中旬正式公布。
《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共6章43条,将为我市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条例明确了市县两级政府职责,细化了环保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还对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等作了相应规定,加大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编辑:姚兰
编审:赵勤 孙国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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