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10件虚假违法广告案例公布

2021年黄冈市十件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布今日看点

2021年,市市场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场监管局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强化广告导向监管,持续组织全市系统开展“护苗、助老、净网”等系列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涉及导向问题、违反长江禁捕规定以及教育培训、金融、药品、食品、医疗器械、房地产等民生领域违法广告。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强化警示震慑不法行为,现将部分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湖北某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5月,当事人销售酒类商品,其商品外包装瓶身上半部分内容为“70”其中“0”字中间有形似国徽图案,瓶身下半部分内容为“建国70周年★★★1949★★★ 2019★★★纪念酒私人封坛”,瓶身背面有形似国旗图案。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或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7月1日,罗田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湖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提高其开发楼盘知名度,制作“停车太帅告知单”印刷品广告宣传单,在蕲春县漕河城区多处停放的车辆前挡风玻璃上张贴和散发。该“停车太帅告知单”与蕲春县城市管理警察大队制作的《违法停车告知单》在纸张颜色、大小、文字结构、排版布局等相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构成变相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和形象发布广告违法行为。2021年7月,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000元。

三、武穴市个体经营户刘某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5月,当事人为了吸引消费者,有利于大米的推销,将自己设计的含有天安门城楼和华表的图案以及“某某米业有限公司”字样的包装袋,用于在某某米业有限公司购进大米上进行销售,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7月,武穴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50000元的罚款。

四、黄梅县某教育辅导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2021年7月,当事人以招生简章形式发布广告,其中内容有“名师辅导”、“本中心聘请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名师授课”、“师资:高中名师”等,而当事人招聘的培训老师实际均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与广告宣传内容不相符。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黄梅县市场监管局于8月23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18000元罚款。

五、罗田县某幼儿成长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2021年3月,当事人以牌匾形式发布广告,标注内容有“全国品牌质量认证监督管理中心”、“中国企业信用管理中心”“中国早教行业领军品牌”、“中国早教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中国3·15诚信品牌”等,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牌匾标注内容的证明资料。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罗田县市场监管局于4月28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25000元罚款。

六、湖北某保健制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在京东商城万方医疗器械专营店上销售美康利健光盾表式心血通半导体激光治疗仪,广告内容描述:无痛无创无副作用……见效快慢病快治 该治疗方法可以降低血液粘度及血小板聚集性,从而预防和治疗心脑缺血型疾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能断言或者保证内容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6月10日英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796.30元。

七、湖北团风县徐某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2020年12月,当事人徐某印发有关“注射液”药品的宣传资料,其中内容有:“本企业作为全国唯一一家脂质体靶向药物研究中心,拥有科技部批准的国家级科研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具备了国际领先的脂质体递药技术、国内领先的脂肪乳递药技术、微乳递药技术平台,致力于创造前列地尔脂微球第一品牌”等,使用了禁止性的表述用语,误导了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的药品广告违法行为。1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处以20000元的罚款。

八、蕲春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治疗功能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天猫网络平台开设的旗舰店信息页面将备案号黔/贵遵械备20190015德一堂冷敷凝胶自行标注“远红外理疗 直达痛处”等内容。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发布上述广告宣称该产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4月份,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40000元。

九、浠水县某鲜鱼火锅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自2018年开始,为了推介菜品,没有经营野生江鲶及丹江水库鱼火锅食品的情况下,却在菜单宣传彩页中标示有“野生江鲶”、“丹江水库黑背鱼”字样,同时宣称“本店酸菜鱼最正宗、番茄鱼最纯正、香辣鱼最天然”等内容。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虚假广告情形,同时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1月21日,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浠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60000元。

十、黄冈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了促进楼盘销售,通过微信公众号及主要交通路边大型广告牌开展广告宣传活动。其中“主角登场 铺王开抢 总价10万起买1楼实体铺 10年80%收益”、“1-2楼临街金铺由开发商提供10年80%收益保障”、“收益年年看涨 价值直线上升”、“投资16万元购买广场小金铺 40年总收入可达154万元 相当于年收益率24%”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行为。1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黄冈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10万元罚款。

来源:黄冈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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