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原党委委员、总会计师高萍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中提到高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税收征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涉嫌受贿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犯罪。
2021年9月20日,监察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列举了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101个职务犯罪罪名。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犯罪,其中就包括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那么,什么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哪些情形构成该罪?案件查办过程中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
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法律规定看,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依法保障国家税收,对增强国家综合国力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一系列涉税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法打击涉税犯罪,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武器。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也应当严格执行税法,认真履行征税的法定职责。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不仅会使国家财政收入受到损失,侵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而且会侵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犯国家税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履行征收税款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伟介绍,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中代表国家依法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工作人员。
陈伟教授进一步指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第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有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第三,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致使国家税收遭受了重大损失。
“应征税款”“不征”“少征”“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等又如何理解呢?
据相关专业人员介绍,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背事实和法律、行政法规,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表现在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所谓应征税款,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种税率应当向纳税人征收的税款。所谓不征,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明知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但是不向其征收,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决定纳税人免缴税款。所谓少征,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向纳税人实际征收的税款少于应征税款,或者明知不具备减税条件,弄虚作假擅自决定减税。
同时,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必须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如果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虽然有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但没有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就不构成犯罪。根据相关规定,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主要包括下列情形: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涉嫌上述情形之一,就应予立案追诉。
还需注意的是,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明知自己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行为,破坏了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会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如果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税收征管中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过失地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收受纳税主体的贿赂后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行为比较常见,如果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数罪并罚。如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协税员马某某,在办理房屋买卖税收认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通过为他人制作虚假房产评估报告、放弃监管职责让他人对房屋数量进行虚假承诺、违规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办理房产税免征等方式,帮助他人偷逃国家税款,非法收受他人钱款160余万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800余万元,法院以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数罪并罚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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