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造谣肆无忌惮,不让维权步履维艰

4月30日上午,该案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现场,两名被告人郎某、何某犯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二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公诉人表示,该案的意义在于还网络一个清朗环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仅从量刑上来看,“判一缓二”算不上严重,此次案件也谈不上“大案要案”。不过,从司法机关的态度来看,此次案件却兹事体大。

今年1月,在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点到了该案;今年3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最高检工作报告列举了该案。此案之所以引起如此高度、密度关注,关键就在于最高检工作报告中强调的:此类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的案件,司法机关应担追诉之责,不能让受害人怯于维权。

提起此次案件,不少人都印象深刻。去年7月7日,谷女士在小区门口的快递站取快递时,被人偷拍了一段视频。一个月后,一段9秒的视频和编造的聊天截图在网上扩散,甚至登上了杭州同城热搜。此事给谷女士带来了巨大伤害,失去工作、遭受网暴、精神抑郁、面临“社会性死亡”……

当郎某和何某在暗处扇动谣言的翅膀时,他们也不曾想到,竟然会在线上线下掀起一场飓风。互联网上,此类起于无聊、盛于无知、终于无耻的谣言屡见不鲜,虽然始作俑者多以“恶搞”自辩,但所谓“搞笑”,稍有不慎就会堕入违法之“恶”。

经此一役,相信当事人会从中吸取足够的教训。对于旁观者来说,司法机关高度重视的态度,也再次阐明了一个道理:网络“恶搞”既不是伤害的遮羞布,更不是免责的挡箭牌。

值得一提的是,郎某和何某此前曾因诽谤谷女士被行政拘留9日,并录制了道歉视频。但谷女士认为“他们的道歉不具备任何诚意”,因此提起刑事自诉。这实际上也是此类案件常见的困境,造谣者给受害者带来的巨大伤害,行政处罚不足以令造谣者敬畏,诽谤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又往往令受害者感觉“高不可攀”。

以此来看,此次案件无疑颇具标本价值——从刑事自诉到刑事公诉,意味着司法机关认定此类案件“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从行政拘留到追究刑事责任,意味着炮制谣言的风险和代价显著提高。

网络时代,谣言无疑是一大公害。净化网络空间、规范网络秩序,不仅需要每个人都更加理智、审慎地对待网络信息,更需要以法律问责让造谣者付出应有的代价。不让造谣肆无忌惮,不让维权步履维艰,这是此案给世人留下的最大启示。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编辑:熊文博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