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是怎么抓质量管理的?

质量

几乎贯穿于人类的所有活动,

一部人类进步史,也是一部质量发展史。

引    言

中华民族追求质量的历史源远流长,党的十九大报告有16处提到质量,并首次将“质量第一”、“质量强国”写入报告。

而在古代,我国的质量管理制度已经比较成熟,注重生产者的责任和出售者的诚信,采取严酷的法令惩处违法行为。具体是怎么做的呢?一起来了解吧——

1

SIGN

在产品上刻下自己的名字

我国古代很早就有一项重要的质量保障制度——物勒工名。

《吕氏春秋》曰:“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工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意思是把制造者名字刻在器物上,以便于检验产品质量,对合格者进行奖赏,对不合格者给予惩处。

生产者对质量负有最终责任,明确责任并保证对失责者能够追究,是保障质量安全的重要前提。

春秋晚期

已经出现物勒工名

产品有了“责任制”

春秋晚期齐国右伯君铜权周身铸六个大字:“右伯君,西里疸”。“右伯君”是主造官,“西里”是铸造的地点,“疸”是工匠的名字。

战国中期之后,不仅将工匠的名字刻在产品上,而且铭刻铜器的制造机构、官职名、工长名。物勒工名制度最初主要在官营作坊中实施,尤其是官营的兵器作坊中应用最广泛、监管最严格,随后私营作坊和其他器物上也开始实施物勒工名。不仅出现青铜器上,而且在陶器、丝织物上相继使用。

从商鞅变法开始,秦国开始在兵器上实施物勒工名制度。战国中晚期,吕不韦作为相国,是兵器质量的最高监管人,在秦国兵器上名字出现次数最多,也是他正式论述了物勒工名质量责任制。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进一步在法律上规范化,使之成为权威性的常规制度,不仅勒有工匠名,还勒有督造者和主造者之名,范围扩大到砖瓦,不刻者,要被罚款。因此,清代梁玉绳说:“后世制器,镌某造,盖始于秦。”

汉朝开始

不仅物勒工名的范围扩大

而且更加规范

汉朝一枚铜鉴铭文:“上林铜鉴容五石,重百廿一斤,阳朔四年五月工左谭造,二百四十枚,第百六。”就是说,此鉴是汉成帝阳朔四年(公元前21年)由主管铸钱的“上林三官”所造,工匠是左谭,产品编号为240件铜鉴中的第106个。

△ 刘胜墓出土的铜钟口沿有铭文:“中山内府铜钟容十斗重四十一斤三十九年九月己酉工丙造”,容量、重量、年月日、工匠一应俱全。

汉朝还建立了中央级“质量档案”——骨签,目前所见的骨签最早的年号为汉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详细记录着各地工官和中央某些属官向中央“供进之器”详细信息,既包括名称、数量,也包括生产日期、生产工官、官名、工名、强度、编号等物勒工名要素,以便质量溯源。

唐朝不仅对物勒工名做了更详细的规定,而且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规范下来。《唐六典》规定:“其造弓矢、长刀,官为立样,仍题工人姓名,然后听鬻之,诸器物亦如之。”“凡营军器,皆镌题年月及工人姓名,辨其名物,而阅其虚实。”之后,物勒工名法制化成为惯例,如《明令典》规定:“明有坚固者,照名究治不堪用者,照号问罪,责其赔偿”。就是说,在产品上要铭刻工匠或工场的名、号,对不合格者要追究质量责任。

△ 清代泸定桥是一座百米左右的铁索桥,环扣数以万计,全靠手工锤打,而每节扣上都有铁工代号,如有断损,匠人将受责。

在物勒工名发展过程中

一些广告用语也出现在器物上

西汉后期的四神纹铜镜上常常铸有:“尚方作镜真大巧,上有仙人不知老,渴饮玉泉饥食枣,浮游天下遨四海”。而且汉代铜镜上已经用印章、印记标明生产者的姓氏、姓名及产地,已经具有商标的萌芽。

五代永陵王建墓出土的一面圆形铜镜背面铭有:“炼形神冶、莹质良工、好珠出匣,似月停空。”唐代的一些瓷器上标有“卞家小口(小口即茶壶)天下有名”“郑家小口天下第一”等字样,均带有广告色彩。

广告的出现,一方面能激发制造者生产更加优质的产品,另一方面,有可能产生虚假信息。

宋代民营手工业生产的铜镜和漆器上除了注明生产铺号外,还表明产品制作工艺出众、质地纯正、铜材优良、炼铜技术精良。

北宋时代产生了图文并茂的标识,山东济南一家专造功夫细针的刘家针铺,设计、制作了一枚以白兔为商品标志的专门印刷商标的铜版。

△ 这枚白兔商标现存于中国历史博物馆,既有文字,又有图形,近于正方形,上方阴文横刻“济南刘家功夫针铺”店号,中间阳刻白兔儿图形,两侧竖刻阳文“认门前白兔儿为记”,下方刻有较长阳文附记。这是我国目前发现最早的一枚完全意义上的商标,将物勒工名与广告、防伪结合起来,有利于品牌的产生。

明代的“六必居”酱菜、“同仁堂”药品、“张小泉”剪刀等之所以能够流传至今,成为中华老字号,正是由于质量责任制度和品牌发展相得益彰的结果。

2

HONESTY

“三贾均市”与“三日听悔”

诚信是我国传统文化中儒家思想的重要内涵,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商业行为本质上为了获取利益,而我国传统文化很注重利义关系,强调以信取利,反对见利忘义。

诚信文化对保障质量安全产生着深远影响,自古就提倡和宣扬“诚工”和“诚贾”,所谓“小商道做事,中商道做市,大商道做人”。《韩非子》记:原本东夷所制造的陶器苦窳粗糙质劣,舜去了几年后变得牢固。孔子认为,舜不是制陶之人,他教百姓的不是手艺,而以“信”“仁”感化民众。制陶人有了“信”“仁”之心,所制陶才经久耐用。

货真价实、童叟无欺是我国古代优秀工商业伦理精神之一,历朝政府在吸纳诚信的质量思想基础上,建立一些规章制度。质量诚信制度要点在于防止价格欺骗和质量欺诈行为,在于质量和价格的吻合,“三贾均市”“三日听悔”等制度应运而生。

“三贾均市”

最早见于春秋时代范蠡所著的《范子计然》,记载当时的刺绣、柏枝脂、螵蛸等按照质量分为上中下三种价格。

秦朝《秦律》规定,除了每件值不到一钱的小件物品外,其他买卖都应分别系木签标明价格。

汉代王莽时期,规定每季中月,即每年二月、五月、八月、十一月四次,按商品质量分别确定上、中、下三等标准价格,叫平市。

东汉时,出现了月平,每月评定一次价格,一年十二次。

唐代,三贾均市进一步典制化。周期改为每月评定三次价格,一年由市司定三十六次三等时价,并造为簿册。《新唐书》云:“平货物为三等之值,十日为簿”。为了督导市场官吏秉公评价,兼顾买卖各方利益,防止营私舞弊,在法律上对违法者做出处罚规定。

“三日听悔”

“三日听悔”是一种质量契约制度。古代,检验检疫手段总体上比较落后,为了防止出售者利用消费者不知情进行欺骗,已经建立一些契约制度。

汉代《周礼》记载:“听买卖以质剂”,质剂就是指契约。当时,契约已经比较普遍,并建立了担保制度。

唐朝规定马牛驼骡驴等交易必须立市券,并实行“三日听悔”制度。即规定三天内,买方发现马牛驼骡驴有病,卖方要无条件接受退货,要不然就要受到鞭杖40下。当然,买方同样不可欺诈,如果出现不诚信,把无病说成有病,也要受到同样的处罚。

在文化和制度双重作用下,我国古代工商业涌现了许多流传千古的佳话。

❆ 乐正子春是曾子的弟子,鲁国人,也是辨别铜器专家。齐国打败鲁国后,索要谗鼎。鲁国送了一个赝品过去,齐说假的,鲁说真的,双方争持不下。齐人说,那就请乐正子春来鉴定吧。鲁国君王以为乐正子春是本国人,定会帮自己。不料乐正子春看后问,为何不送真的?鲁王说,我很喜欢这个鼎。乐正子春回答:“我也爱惜信誉!”

❆ 宋代陶禹锡的高祖陶四翁开了一家染布店,一天,花四百万钱买下染布用的紫草。不久布商来店进货,看见这些紫草,说是假的,但仍可染布,价钱低点就行。次日,商人再来进货,陶四翁却没有一匹染布,还当面毁掉所有假紫草,并说:“宁我误,岂可误他人耶!”

3

QUALITY LAW

严刑峻法惩治假冒伪劣

我国古代尽管强调和制定了责任和诚信制度,但是依然无法杜绝假冒伪劣现象。

汉代的张衡、王符都曾专门记载过制假售假问题,东晋浙江富商沈充私铸的钱轻如柳絮,李商隐讽刺说“谢家轻絮沈郎钱”。隋代人们对酒里掺水已经见怪不怪,甚至将此作为说笑的对象。唐代名相裴休有一次得了一件青铜器,非常高兴,大宴宾客,结果来宾告诉他是赝品,闹出笑话。宋代假冒伪劣现象似乎更为严重,《宋会要》、《梦溪笔谈》、《袁氏世范》等均有记载,连宋高宗都为假药之事深感焦虑。造假者处心积虑、瞒天过海,即便以聪明著称的清朝重臣纪晓岚也难免上当,他在《阅微草堂笔记》中记录了先后买到假墨、假蜡烛的经历。

如果说,诚信是为了激发产品制造和销售者自觉地维护质量安全,物勒工名为责任追究提供了依据,那么,只有严厉惩处造假者和质量失职者,才能确保生产者真正承担起责任,才能警示所有质量生产者确实负起责任,才能防范质量违法行为再度发生。自古以来,政府对质量违法行为都采取严惩措施。

西周时,已经规定器物、兵车、布帛等不符合规范,不得买卖。《考工记》记载:“凡试梓饮器,乡衡而实不尽,梓师罪之”,就是说,如果所制的饮器,留有余沥,不合标准,那么就要受到处罚。

秦朝,已经建立相对严密的质量考评奖惩制度,如果产品被评为下等,监督者、制造者都被处罚,如果三年连续被评为下等,要加重惩罚。秦朝对筑城和修城等工程建筑则采取责任担保制度,如果建成后一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相关人员必须首先修补城墙,把要害处加高加厚,同时还将受到处罚。

我国古代法律规定通常把制假售假视同诈伪行为。

曹魏时期的《魏律》十八篇专门有《诈伪》篇,南北朝时《北齐律》也有“诈伪”篇。

唐代《唐律》对“诈伪”规定更加严格,并逐步将假冒伪劣行为视同盗窃罪,一旦查究,将对制造、贩卖质量低劣物品的人处以杖笞,有关失责官吏都要受到严惩,严明的法律制度保障了唐朝经济的繁荣。

宋朝法规基本上沿用唐朝内容,《宋刑统》规定生产和出卖假冒伪劣物品,罪同偷盗,要受到同样的处罚。市官及州县官司知情不办,与造卖者同罪。

❆ 南宋曾发生过一起假药案件,贩假药者被判“勘杖六十,枷项本铺前,示众三日”的处罚。示众能够起到惩戒当事人、警示其他从业人员的作用,是早期曝光质量违法行为的方法。宋朝同样沿用了责任担保制度,并把范围从建筑行业扩大到兵器生产等行业。

明朝的《大明律》、清朝的《大清律例》同样对假冒伪劣违法行为作出刑法规定。

来源:上观学习

编辑:谢梓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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