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山法院审结17名被告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案 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6月23日上午,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用巡回审判车在县看守所公开开庭,审结了17名被告人在福建厦门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案。这是近5年来,英山法院审理的首例网上开设赌场案。

2018年至2019年,被告等人共同出资在福建省平和县设立“工作室”,以在QQ群聊、聊呗群中猜红包尾数的方法接收石某(英山人)、鹿某等8人参赌投注开设赌场,从中非法获利并分成。后又在某小区开设赌场。赌场创建QQ群聊,以“QQ禁抢”方式接收参赌人员投注,由“秒”机器人负责赌博群中抢红包。使用赌博机器人对参赌人员发包金额、输赢、赔率大小、赔付金额等进行统计,由人工赔付。

2019年6月,该赌场变更赌博方式为“QQ下注”,增加“发包手”负责发红包,由参赌人员抢红包,并通过扫描支付宝二维码方式进入。参赌人员的下注、输赢等情况由赌博机器人统计汇总,由人工赔付。同时创建赌博群,以玩家发红包猜尾数进行赌博,参赌人员每次押注金额为50元至3000元。曾某某等3人雇佣另几个被告人为管理人员,负责赌场日常运转以及账目统计,负责收赌资、赔付和发包。

2019年6月23日,英山县公安局民警在福建省漳州市某小区抓获被告人曾某某等人。随后,英山民警又在厦门市抓获其他被告人,并扣押赌资86.259万元。经有关部门鉴定,被告人曾某甲非法获利146.08万元,被告人曾某乙非法获利148.08万元,被告人曾某丙非法获利28.9万元,被告人曾某丁非法获利13万元,被告人曾某非法获利2.1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等人知法犯法开设赌场,其他被告人直接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建议,被告人曾某某等17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他15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6月24日下午,英山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曾某甲(化名)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曾某乙(化名)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曾某丙(化名)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其他14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至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0.1万元至5万元不等。对违法所得进行追缴,所扣赌资上缴国库。

来源 : 黄冈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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