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草案规定,个人将生活垃圾混合投放、拒不改正,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草案提出,我省生活垃圾将按以下标准分类:
△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 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危险废物,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温度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等。
△ 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等餐厨废弃物,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产生的其他易腐废弃物。
△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草案规定,个人将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拒不改正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提出,未使用专用车辆、船舶,未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未实行密闭运输或者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草案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捐资参与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治理,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社会化和专业化水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管理活动。
来源:湖北新闻综合
编辑:谢梓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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