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低温津贴,真的可以有!

正在召开的上海市两会上,上海市总工会递交提案,建议上海市建立低温津贴制度,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上海市总工会的这个提案,缘自该市市总组织的一项线上调查。在总计7000多名参与调查的职工中,超八成受访者认为室内工作场所气温低于5C°,而84%的受调查者表示从未听说过低温津贴。因此一些职工呼吁尽快建立低温津贴制度。

相对于高温津贴,低温津贴是个“冷名词”,但却不是一个新名词。

对于低温,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年6月10日批准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低温作业分级GB/T14440-1993》,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凡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就属于低温作业。对于低温等级,根据作业者一个劳动日在低温环境中净劳动时间占工作日总时间的百分率分为四个等级。

同样对于低温津贴,国家在最低工资规定中有相应的规范。如,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最低工资规定》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国家之所以没有对低温津贴作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一是低温津贴发放条件和标准,各地因温度差异较大,不好统一;二是处于低温工作状态的职工,南北方差异较大。南方冬季室外工作的温度较高,北方室外温度较低;北方室内温度较高,南方室内温度则较低。

以此而论,低温津贴的发放需要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在北方一些地区,已经有地方制定了室外工作低温津贴制度。上海市总工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议制定室内低温津贴制度,符合国家的立法宗旨,对于当地长期在低温状态下工作的职工而言是一个福音。

建立具有本地特点的低温津贴制度,有利于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体现“劳动光荣”的社会价值观,也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有所呼,工会有所应。上海市总工会的提案是践行这一宗旨的具体行动,对于其他地方的工会组织立足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职工权益保障机制也是一个很好的范例。

来源:中工网

编辑:毛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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