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政策

一、保护落户市区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农户落户市区后继续享有农民家庭承包地使用、流转、抵押、退出等各项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农户进城落户为由,取代农民家庭土地承包地位,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强迫收回和要求农户退出土地承包权。稳定农民承包地周期,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在2028年到期后,继续延长30年不变。

二、鼓励支持落户市区农民按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其土地经营权和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并获得合理流转收益和补偿。落户市区农民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合同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落户市区农民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按照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规定,依法保护落户市区农民的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鼓励支持落户市区农民按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退出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

四、维护落户市区农民享有各项惠农政策的权利。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继续执行国家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购置农机补贴政策。支持落户市区农民在城区内从事粮食规模储藏、加工、销售等经营,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等形式服务城区经济建设,经营户应继续享有国家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政策性补贴。进城落户农民流转承包地经营权的,应在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中明确各项惠农政策的受益方,按协议享受惠农政策。

五、保护落户市区农民集体成员身份。落户市区农民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经确认为集体成员身份后,依法享有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落户市区农民自愿退出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偿原则,与其签订所占有的集体经济股份收回协议,并报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管部门备案。

六、依法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进城落户农民自愿退出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应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出协议,报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管部门备案。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流转其承包地经营权、出租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与流入方、出租方签订规范化协议,并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严禁进城落户农民私自买卖农村家庭承包地和宅基地,违法违规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

七、做好进城落户农民房地一体的确权颁证工作。加快做好农户住房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二合一工作,为进城落户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办理抵押贷款创造条件,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带资进城能力,促进城区第二、第三产业发展。

(政策解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 冯志强  电话: 0713-8355791)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