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落户人员税收优惠政策

一、支持小微企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限额内免征增值税

1.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享受条件:

(1)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4)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优惠内容:

(1)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有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在正常享受之后,再叠加享受减征50%的政策。

3.享受条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三)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2.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应纳税所得额: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0万元(含300万元)。  

二、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一)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

1.享受主体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5)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优惠内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3.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二)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1.享受主体:就业的残疾人。

2.优惠内容: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3.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1.享受主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人。

2.优惠内容: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为30人(含)以下的企业。

(2)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上限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

3.享受条件:免征范围仅适用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三、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优惠

(一)享受主体: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3.天使投资个人。

(二)优惠内容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三)享受条件: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天使个人。

四、支持进城购房契税、印花税优惠

(一)享受主体:购买住房的个人。

(二)优惠内容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3.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享受条件: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五、支持制造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一)享受主体:制造业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

(二)优惠内容:1.制造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对制造业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现行税额标准的80%调整执行(如是小规模制造业企业还可以按原税额标准的×80%×50%=40%的税额执行)。2.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即按现行税额标准×80%×50%=40%的税额执行)。

六、支持货运行业车辆车船税优惠

(一)享受主体:缴纳货运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

(二)优惠内容:将货运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下调至现行税额一半征收。

(政策解读单位:市税务局   解读人:卫世光、刘介红、陈学文、卢丽    电话:0713-8836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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